定義
本文對農業合作社產生的重大意義、特點、存在的問題及推進措施作了探討。
關鍵字:農資合作社經濟組織;三農問題;合作
作用
1.1 提高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
以家庭為承包單位的分散弱小的經營主體,迫切需要得到某一個組織對他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包括種什麼的信息服務、怎么種的技術服務、如何賣的銷售服務等等。這種服務政府包辦不了,也替代不了,唯一的辦法就是農民通過合作把自己組織起來。農民合作起來最主要的作用體現在改變分散弱小主體的市場交易地位。無論農戶的經營規模有多大,相對於他的交易對象而言都是微不足道的。農民合作起來以後,可以形成一種抗衡力量,改變單個農戶在市場談判中的弱勢地位,保護農民的利益,以獲取商品的平均利潤,並能夠更好地適應市場的需求,同時也提高了市場的運行效率。農民合作起來的另一作用就是帶來產品的規模經營。規模一旦形成就出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生產、區域化布局。這樣反過來又帶動了農業的發展。
1.2 促進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民連線
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需要基地作後盾。基地的建立一般有三條途徑:一是向農民承租土地;二是通過產地市場收購,即以產地市場為紐帶建立自己的“名譽基地”;三是以農民的合作組織為紐帶,進行產品訂購從而建立契約基地。企業承租土地成本高且規模有限,市場收購形成的“名譽基地”價格不穩定、產量不穩定、質量也不穩定,唯一的選擇是建立契約基地,向農民的組織———農業合作社訂購產品,並逐步與合作社建立較為緊密的利益共同體。這就是為什麼企業迫切需要農業合作社的直接原因。
1.3 為農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有效途徑
農業合作社是國際上任何經營主體都認可的農業經營單位。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社於1844年8月誕生於英國,名為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是一個消費合作社。之後,各國紛紛效仿,英國、法國、德國、美國、義大利、丹麥等國相繼出現了合作社運動,從而形成了世界性的合作社運動。國際合作社聯盟在全世界100多個國家中已擁有200多個會員組織,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歷史最悠久的非政府性國際組織之一。美國是以農場為基本生產單位的國家, 1997年所有農產品的銷售總額中,合作社比重占到38%,在所有農業投入品銷售總收入中,合作社的比重占到28%;日本有系統龐大而功能齊全的農協;台灣有農會,並把農民組織網路建設作為應對加入WTO帶來的挑戰的戰略措施來實施。我國加入WTO以後,應加快農業合作社建設,形成農民自己的組織網路,才能為農業參與國際競爭找出一條有效的道路。
1.4 在政府對農民的扶持中起到銜接作用 政府對農業的扶持存在著諸多問題,最主要的問題是農民得不到實惠。政府對農業的扶持途徑無非是三種:一是上級政府通過下級政府進行;二是政府通過部門;三是通過龍頭企業。前兩種途徑由於體制的原因,基層政府和部門本身的經費不足,往往農民得到很少或者沒有。第三種途徑由於企業與農戶之間有斷層,農民也很少得到好處。有人把這三種現象稱之為“海棉效應”,政府的補貼通過“海棉”後再給農民,那只有等海棉吸足了才有可能。有了農業合作社以後,政府的補貼就有了第四種途徑,就是通過農業合作社補貼給農民。
2 農業合作社發展的主要特點
2.1 立足當地特色主導產業組建農業合作社 農業合作社都以當地特色主導產業為依託,以生產運銷大戶為主體,連線廣大農戶,實行合作社的技術、信息、資金、銷售等生產要素的最佳化組合,做大做強特色主導產業,產生示範效應,帶動周邊農戶參與產業發展。
2.2 在經營上引進現代企業經營理念 農業合作社可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以經濟法人資格參與市場競爭。在生產上實行標準化作業,合作社制定農產品質量標準,積極申報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在行銷上實施品牌策略,合作社在工商部門註冊產品商標,進行品牌銷售,形成一批知名品牌。
2.3 在內部運作上按照合作制原則 按照“自願互利”和“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規範農業合作社的運行,重大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在股本設定上,可突破一人一股的限制,規定其成員的股金比例原則上與交貨配額比例相一致,社員之間可以自願聯合認購股金;在民主管理上,可突破“一人一票”的原則,可以按股金額與交貨額結合實行一人多票等方式進行;在經營範圍上,突破農業合作社成員的界限,允許農業合作社銷售非成員產品。
3 推進農業合作社持續發展的對策
3.1 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實行多元化培育 要始終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充分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圍繞當地主導農產品或骨幹產業,積極組建各類農業合作社,做到邊發展、邊引導、邊規範,強調因地制宜,不硬套模式。在合作形式上採取多類型,縣以上以組建農產品行業協會為主,縣以下培育農資專業合作社為主。在合作機制上採取多形式,鼓勵引進股份合作制、合夥制或其他形式的合作機制。在合作內容上採取多領域,在堅持生產經營者勞動合作的基礎上,可以實行資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技術等多個要素的合作,也可以在技術、農資、信息、購銷、加工等一個或多個環節開展合作。在牽頭興辦上實行多元化,支持農村專業大戶、經營能人牽頭興辦,鼓勵農業龍頭企業和農產品批發市場參與興辦,引導農技部門、基層供銷社和村級組織聯合興辦。在行銷方式上實行多渠道,可以是專業合作組織直接銷售,可以與龍頭企業、批發市場對接銷售,也可以由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頭銷售。
3.2 建立有效的內部運行機制 隨著傳統國際合作制理論的不斷創新和完善,農業合作社只有努力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才能求得生存和發展。農業合作社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運行,是否照搬國際合作制原則等都需要引起我們的思考和重視。例如,與國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相比,浙江省台州市農業合作社具有自治的性質,管理人員很少,運行成本低,因此不能把農業合作社看成為企業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也不能把農業合作社看成簡單的勞動聯合體,要根據農業合作社的特點與作用,設計一套新的、合理的運行模式。為此,可以在公共管理體制框架內設立“社員———組———農業合作社”管理體制[1],即從理事會分出一部分指揮決策權由社員選舉產生的組長分級行使,改變理事長直接面對千家萬戶的低效管理模式,提高農業合作社的決策效率和市場反應能力。
3.3 加大扶持力度,促進農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農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立法保障,還離不開政府的有力扶持。農業合作社對政府的政策設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農業合作社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單獨主體,離不開市場各要素綜合參與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政府要出台相關政策繼續改善農產品流通環境,積極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努力為農業合作社創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環境。其次要積極實施農民培訓計畫,提高農民的合作素質,增強農民的合作意識、市場意識、風險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等。再次是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的多種實現途徑,促使閒置土地向合作經營組織集中,促進農業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
3.4 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 農業合作社是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有它自身演進的客規規律,不能無視規律,以行政的強制性命令干預和人為加速,更不能一哄而起。農業合作社產生的基本條件是社會分工和市場經濟的一定發展,以及來自農民的內在經濟需求的客觀存在,只有當條件成熟時,合作經濟組織才能產生和壯大。因此,出於農民自願和自身經濟利益的合作組織是一個逐步發育發展的深化過程,政府必須順應經濟發展規律,因勢利導,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積極創造條件,充分尊重農民的選擇權和決定權,反對操之過急,更不能以政治需要代替經濟需要。要堅持“引導不領導,推動不強迫,扶持不干預”的原則,政府的角色不是去當農業合作社的領導,去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決策和經營管理,而主要是為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