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公告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按照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的要求,為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網(網址:略),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略),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徵求意見”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郵編:略)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31日。
國家工商總局
2014年5月12日
徵求意見稿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事項執行情況和經營運行狀態,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穩步發展,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的報送、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報告時間】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設立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下一年起報送。
第四條【管理職責】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省工商局分別負責全國、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的管理工作,並對下級登記機關開展年度報告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級登記機關負責實施其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上級登記機關負責對下級登記機關實施年度報告工作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報告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報送方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
第七條【報告內容】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登記註冊事項變動情況;
(二) 獲得的資格資質許可情況;
(三)生產經營情況;
(四)資產狀況信息;
(五)聯繫方式信息;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信息進行隨機抽查。
抽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九條【舉報】社會公眾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示的信息存在隱瞞、弄虛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材料後進行核查,並予以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法律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200元的罰款,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於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法律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被發現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15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法律責任】對於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繫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救濟途徑】農民專業合作社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後,以書面形式補報年度報告或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經營狀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並做出是否恢復該個體工商戶正常經營狀態的決定。
第十四條【處罰公開】對於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行政處罰情況。
第十五條【附則】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及公示內容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起草說明
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按照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的要求,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的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近幾年發展迅速,年增長率在10%以上,截止2014年3月底,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達106萬戶,出資總額2.1萬億,成員總數3240萬人。隨著數量增加、規模擴大和能力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我國“三農”發展中擔負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帶領農民進入市場、參與市場競爭的主導力量。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市場經濟中的影響越來越大,社會上對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但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立法時出於促進發展和減輕農民負擔的初衷,未規定像企業一樣的“年檢”制度,工商、農業等相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無法及時了解合作社登記事項的動態變化和年度經營的基本情況,使得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生關係的交易夥伴、消費者等無法從工商部門了解合作社作為市場主體的基本情況,增大了合作社建立社會信用的成本,在融資、申請政府扶持項目、簽定契約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難。因此探索建立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為合作社提供和其他市場主體一樣的信用服務,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積累商業信譽,有利於公平競爭,是必要的。
二、制定《辦法》的簡要過程
按照行政規章立法程式,國家工商總局於今年3月起草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並先後在河南、上海、江蘇、寧夏、內蒙進行了調研,在昆明徵求了聯繫點意見。4月18日,以總局辦公廳檔案(辦字[2014]60號)向系統46個單位徵求了意見,同時向中農辦、農業部徵求了意見。在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報送稿。
三、制定《辦法》的相關依據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二)《企業信息公示條例》
(三)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年度報告概況。《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了年度報告的調整對象、報告時間、管理職責和報告責任。
1、適用範圍。《辦法》適用範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2、報告時間。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於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3、管理職責。登記機關為接收年報的部門。同時分別規定了國家工商總局、省級工商局以及各級登記機關的職責和工作要求。
4、報告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報告的方式和內容。《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了報告內容和報告方式。
1、方式。《辦法》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並直接公示其年度報告。
2、內容。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登記註冊事項變動情況,獲得的資格資質許可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資產狀況信息,聯繫方式信息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情況。
(三)監督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了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信息進行隨機抽查;第九條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示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法律責任。一是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二是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繫到的。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體,市場地位和主體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勵發展為主。《辦法》沒有採用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門將其標示為經營異常狀態並公示,並處以一定的罰款處罰,這樣即有利於提醒公眾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於促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履行法定義務。
(五)救濟途徑。《辦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後,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改正後,經申請,工商部門審核後將其恢復為正常經營狀態。
(六)附則。《辦法》第十七、十八條為附則內容,明確了本《辦法》的實施時間,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及公示內容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