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查田定產
正文
1949年冬至1952年冬,中國各地結合徵收公糧、土地改革、頒發土地證,開展清查納稅田地面積和評定田地常年產量(當時稱“常年應產量”)的民眾性運動。這是徵收農業稅前的一項基礎工作。標準 ①田地面積以“市畝”為基本單位。每市畝為60平方丈(每市丈為10市尺,每市尺為0.33米)。在市畝尚未通行地區,區和村可暫以當地所用習慣單位(如垧等),進行核查和登記,由縣折合成市畝上報。②常年產量:指各種田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一般經營條件及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景下全年所應收穫的產量(見農業稅常年產量)。
方法 主要是:①查田。採用“民眾自報互查,輔以簡易丈量”的方法。即廣泛發動農民民眾,結合征糧、土改、發證,開展民眾性的自報和互查;同時根據當地情況,進行一些必要和可能的簡易丈量。在開始階段,主要是開展反瞞田鬥爭,對所有的田地進行清查核對;對某些面積不清的田地進行實地丈量。②定產。採用“民眾評議,政府核定”的方法。即由農民民眾選代表組成評議委員會,評出各種田地定產的初步意見,政府根據民眾的意見進行比較、協商、調整並核定。
查田定產後,1952年全國農業稅的計稅田地為16.2億畝,比抗日戰爭前全國田賦徵收面積多6億畝。常年產量定為2374億斤(細糧),相當於1952年農業實產量的80%以上,在當時基本上是合乎標準的。這就為貫徹執行新的農業稅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