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常年產量

農業稅常年產量是指中國根據農業稅法所定標準評定的計算農業稅額的產量。又稱計稅產量。常年產量已不能代表“平常年景”的產量,只是計算農業稅的產量,故稱“計稅產量”。

基本信息

農業稅常年產量

正文

中國根據農業稅法所定標準評定的計算農業稅額的產量。又稱計稅產量
常年產量(1957年以前稱“常年應產量”)的評定標準是,各種田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一般經營條件及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景下全年所應收穫的產量。①田地自然條件,指土質、水利、地勢、氣候、風向、陽光等;②經營條件,指當地一般農民用於田地的勞力、畜力、機械、肥料及耕作技術等;③種植習慣,指各種自然條件的田地在當地一般農民的經營條件下,每年種植的次數和種植的作物。
常年產量一律折合成當地的主要糧食(簡稱"主糧")以市斤(合0.5公斤)為單位計算。常年產量評定後,在一定年限內穩定(1953年時稱“固定”)不變。
中國農業稅的常年產量,是在1949年冬至1952年冬的查田定產運動中評定的。1953年執行穩定農民負擔政策,宣布“固定”常年產量。1958年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在降低稅率的同時,調整了常年產量,全國平均提高14%。1960年農業遭受嚴重挫折而減產,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在降低稅率的同時也大幅度調減了常年產量,使之接近當時的實際產量。1977年和1978年又把常年產量調整到1958年的水平,同時降低了稅率,農民負擔並未增加。由於農業生產發展,1989年常年產量只相當於實際產量的32.9%。常年產量已不能代表“平常年景”的產量,只是計算農業稅的產量,故稱“計稅產量”(見農業稅實際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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