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7〕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局,中央直屬墾區:

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制定了《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農業部

2017年4月28日

管理辦法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中央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農業生產、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融合、提高農業效能等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財政部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編制,會同農業部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農業部負責相關產業發展規劃編制,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農業生產發展工作,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做好資金測算、任務完成情況監督,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直接發放給農民,下同)、適度規模經營、農機購置補貼、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綠色高效技術推廣服務、畜牧水產發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業結構調整、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農業種植結構調整,下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農業生產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五條 耕地地力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護耕地地力。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

第六條 適度規模經營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運營、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等方面。

第七條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報廢更新、新產品試點等方面。

第八條 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區域優勢、地方特色的農業主導產業發展,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等方面。

第九條 綠色高效技術推廣服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高產創建、良種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機肥、旱作農業等重大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等方面。

第十條 畜牧水產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畜禽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南方現代草地畜牧業發展、優質高效苜蓿示範基地建設、畜牧水產標準化養殖及畜牧良種推廣等方面。

第十一條 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產品流通和直供直銷、農村電子商務、休閒農業、農業農村信息化等方面。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等方面。

第十三條 農業結構調整支出主要用於支持糧改豆、糧改飼、耕地休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及種植結構調整等方面。

第十四條 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地下水超采重點地區開展農業種植結構調整等方面。

第十五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等方面。

第十六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生產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資產折股量化、擔保補助、設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農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九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兩類,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相應的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分配資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績效目標評價結果為依據。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及相關試點項目資金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分配方式。

第二十條 農業部於每年5月15日前,提出當年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支出方向的各省分配建議,函報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農業部分配建議函等,審核下達當年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抄送農業部和各地專員辦。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按規定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達撥付。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除用於約束性任務的資金不允許統籌以外,各省可對其他資金在本專項的支出方向範圍內統籌使用,並應當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財政部、農業部下發的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生產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省年度資金使用方案,於8月31日前以正式檔案報財政部、農業部備案,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地專員辦根據財政部、農業部確定的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和區域績效目標,加強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執行監管,根據財政部計畫安排開展監督檢查,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用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農業部,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員辦是指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農業主管部門是指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農機、農墾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1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5〕1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能繁母豬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7〕160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奶牛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7〕164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生豬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7〕186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財政支農政策培訓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辦〔2012〕31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3〕1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3〕156號)、《財政部科技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推廣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4〕31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74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修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2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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