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技術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

國家農業委員會、農業部、農墾部、國家科技幹部局擬訂 一九八0年五月八日國務院轉發。

第一條 為了認真培養和正確使用農業技術幹部,做好考核和晉升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一支勇於攀登科學技術高峰的宏大的農業科技隊伍,適應農業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農業技術幹部的技術職稱定為:高級農藝師、農藝師、助理農藝師、農業技術員。

第三條 確定和晉升技術職稱的農業技術幹部,必須擁護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工作,鑽研科學技術,又紅又專,為實現農業現代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 確定和晉升農業技術幹部的技術職稱,以工作成就、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為主要依據,並適當考慮學歷和從事技術工作的資歷。

第五條 中等農業學校畢業,擔任技術幹部,經過一年見習期的考察,能初步套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完成工作任務,或具有同等學力和同等技術水平的,定為農業技術員。

第六條 見習一年期滿的高等農業院校本科畢業生、農業技術員或具有同等學歷的,具備下列條件,確定或晉升為助理農藝師:

(一)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

(二)能解決本專業有關生產、試驗、示範、推廣和設計等一般技術問題;

(三)能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助理農藝師,晉升為農藝師:

(一)學握本專業比較系統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有較豐富的農業技術工作經驗;

(二)有獨立承擔農業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技術問題,在工作中做出了成績;

(三)善於總結經驗,學習掌握新技術,能進行技術指導;

(四)掌握一門外語,能夠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農藝師,晉升為高級農藝師:

(一)有系統、堅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

(二)有豐富的農業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重大的技術問題,在發展農業生產,套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方面,有顯著成績,在學術上有獨到見解的論著;

(三)在指導本專業技術工作,傳授技術知識,培養技術人才方面,做出了成績;

(四)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第九條 確定或晉升農業技術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經過考核。在平時考績的基礎上,一至三年進行一次考核。對有突出成就的,可隨時考核,破格晉升。

第十條 對農業技術幹部確定或晉升技術職稱的考核,主要根據他們的工作成果、業務技術工作總結、技術報告或學術論著,進行評議。對其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除評議其業務成績外,還應當對本專業必須的基礎理論知識、技術知識和外語程度進行測驗。

第十一條 農業技術幹部確定或晉升技術職稱,按科學技術幹部管理許可權,經過相應的技術(或學術)組織評定。各級技術(或學術)組織的組成,由各級主管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申請授予技術職稱的農業技術幹部,必須填寫業務簡歷表,提出業務技術工作總結或技術、學術報告,經過技術(或學術)組織考核評定後,按科學技術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機關授予技術職稱,記入人事和業務考績檔案。對取得農藝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幹部頒發證書。

第十三條 確定或晉升農業技術幹部的技術職稱,必須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對於營私舞弊和打擊壓制科學技術幹部的,應當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於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稱的,應當撤銷其所騙取的技術職稱,並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畜牧獸醫幹部確定和晉升技術職稱比照本暫行規定辦理。畜牧獸醫幹部的技術職稱定為:高級畜牧獸醫師、畜牧獸醫師、助理畜牧獸醫師、畜牧獸醫技術員。

農業、農墾部門的科研、教育、工程技術、財會、衛生等方面的科學技術幹部,確定或晉升技術職稱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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