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的利潤分配,新財務制度對村潤的分配按兩種體制來設計,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稅;實行財務包幹辦法的國有企業,按包幹辦法上繳利潤。實行所得稅制的企業按國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稅前利潤。新制度規定,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後利潤等彌補。企業彌補虧損除稅前彌補,還有以下幾個來源:(1)稅後利潤;(2)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淨收益可以彌補生產經營期間的虧損;(3)盈餘公積金;(4)資本公積金一般不能彌補虧損,發生特大虧損時經批准才可彌補。(二)投資收益。新制度明確提出先稅後分的辦法,改變了原來的先分後稅的辦法。農業企業應交的所得稅,在“應交所得稅”明細科目反映。投資收益中要剔除已納稅的項目或按規定補交所得稅的項目。關於納稅調整,還需注意兩類,…是我國財稅制度規定財務制度是納稅調整的依據,即納稅是承認財務規定的;二是還貸問題,新制度在資金來源上打破了固定、流動、專用基金三段平衡的做法,在還款上不存在稅前、稅後問題,企業有錢就可以還款。實行財務包幹辦法的國有企業,如果是定額上繳的,不存在納稅調整;如果實行比例上繳的,可以比照所得稅調整計算應繳包乾利潤。其上交財政和主管部門的利潤,在“應交包乾利潤”明細科目中反映。實行財務包幹辦法的國有企業補虧政策與繳納所得稅的企業也有區別:其虧損可以用財政核定下撥的包乾補貼彌補,尚不能彌補的可以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設有規定五年的時間限制,因為
實行財務包乾,上繳利潤一般是固定的,補虧只要不影響完成包乾利潤就行。而且農業企業發生的虧損不完全是經管理造成的,有自然災害,地處邊遠等諸多客觀因素,所以在財務政策上有所放寬。企業按規定收到包乾補貼款時,要將補貼款作為企業彌補虧損的來源,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包乾補貼”科目。另外,為了規範企業稅後或包乾利潤後的利分配,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要求,在新鬧度中對分配順序作了規定:(1)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12)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這裡指實行所得稅的企業,在稅前利潤補虧五年沒有處理完,用稅後利潤彌補。(3)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所得稅後利潤或包上繳包乾結餘後利潤扣除前兩項後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用於轉曾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企業的法定盈:公積金一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金的25%。業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盈餘公積補虧”科目。農業企業盈餘公積金累計額不受比例的限制,以增強生產發展後勁。(4)提取公益金。(5)向投資者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