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農村市場的消費水平低下,並不是因為農民不願花錢,而是因為他們沒有那么多錢花。農民收入不高又有四個原因,一是農業生產效益低,目前中國基本上是用財政補貼的方式來降低農業的生產成本。二是儘管很多農村勞動力外出打工,但從事農業的人口還是太多。一些專家估計,中國目前只需要1.6億農業勞動力,農村至少還可以轉移2億勞動力出去。三是農民的土地和宅基地等資產不能變成資本,這使得很多農民守著“財寶”卻受窮。四是國民財富在城市和農村分配中,明顯偏向城市集團,城市居民有基本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最低收入保障等,而農民則一切皆無,只能靠自己自力更生。
這個道理很多人都懂,政府也曾採取多種方式來刺激農村消費,但效果不大,原因就在於,政府本質上代表的是城市集團的利益,而要解決農民的問題,僅靠農村和農民的力量是不夠的,城市集團必須配合,放棄或讓出自己的部分利益給農村。
這次全球性金融危機可能會讓很多城市集團的利益既得者對解決農村內需問題的緊迫性有更清楚的認識。
這次金融危機暴露了外向型經濟的弊端。對於已經全方位擁抱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中國來說,要想在這場自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危機中自善其身是不可能的,差別只在於,損失是多一點還是少一點。
要減少外部經濟動盪對自身損害就必須實現從外向經濟向構建世界最大的內需經濟體系的轉型,而這個轉型的焦點,就在於中國農村生產力的再造。正是過去誰也不重視的農村市場,或許能拯救中國經濟免受下一次金融風暴的衝擊。這也是為什麼此次執政黨要拿出勇氣重構城鄉分配關係的根本原因。
農民土地使用權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應該是這次中國經濟戰略轉型的一個切入點。農民只有獲得可以自己支配、處置的資產和房產,才有參加市場經濟競爭的資本和立足之地,並使得多餘的勞動力從土地上解放出來。
根據一些學者的估算,農村僅宅基地的市場價值就高達20萬億元,如果18億畝耕地使用權可流轉,那么將釋放出更多財富,從而成為帶動農村消費、城市化等一系列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支點。
土地改革涉及到敏感的制度屬性,廢除城鄉二元體制會觸動城市集團包括政府自身的利益,推動起來肯定會有很大困難。但中國現在必須解決農村的內需問題,才能實現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發展。
最新檔案
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意見背景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務。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會議指出,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
2015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這標誌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將進入試點階段。
《意見》在農村土地徵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縮小土地徵收範圍;規範制定徵收目錄,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徵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等。
具體意見
改革試點主要任務
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一是完善土地徵收制度。針對征地範圍過大、程式不夠規範、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土地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規範土地徵收程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徵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範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對試點的選擇
兼顧不同發展階段和模式
改革試點的要求,一是堅持小範圍試點。統籌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兼顧不同發展階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中安排,選擇若干有基礎、有條件的縣或縣級市開展。
二是堅持依法改革。試點涉及突破相關法律條款,需要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三是堅持封閉運行。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非試點地區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動,確保試點封閉運行,風險可控。試點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綜合新華社央視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
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政策解讀
一、完善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政策解讀: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是現實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名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卻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建設等。而在對農民補償方面,國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土地安置補助費加起來,不超過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如果按照農業種糧的用途進行補償,按一畝平均毛收入1000元來算,每畝30倍才3萬元,可被徵收後建成樓房,一平米就要賣5000元!
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範圍途徑。
政策解讀: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賣地”,可是土地資源終歸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擴張過程中需要併入一些周邊的農村,這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類似於村辦企業、工廠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制度,並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農民可以利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式,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政策解讀:試點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則是一戶一宅,未來針對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或宅基地閒置,國家可能採取的措施會“很簡單很暴力”——徵稅!超過標準、面積過大的宅基地也要徵稅!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原則上或不再進行單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落實一戶一宅。而對於那些在城鎮落戶的農民,他們村裡的宅基地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有償退出,由村集體出資購買。河南省已經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農村宅基地退出資金庫,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試點地區
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名單
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遼寧省海城市、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黑龍江省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浙江省義烏市、浙江省德清縣、安徽省金寨縣、福建省晉江市、江西省餘江縣、山東省禹城市、河南省長垣縣、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瀏陽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四川省郫縣、四川省瀘縣、貴州省湄潭縣、雲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區曲水縣、陝西省西安市高陵區、甘肅省隴西縣、青海省湟源縣、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