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改革
正文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農民廢除封建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的革命運動。亦稱土地制度的改革或土地革命。改革土地制度的必要性 土地改革以前,中國的土地制度極不合理。一般情況是:占農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農,占有70~80%的土地,占農村人口90%以上的僱農、貧農、中農及其他人民,總共只占有20~30%的土地。地主把土地的絕大部分出租給農民(富農也出租一部分土地),收取苛重的地租,使農民終年辛勤勞動,不得溫飽。這種情況嚴重地阻礙農業生產的發展,妨礙工業化的實現,是近代中國窮困落後、遭受外來侵略的根源。只有徹底改革土地制度,才能解放生產力,使中國走上獨立、民主、統一、富強的道路。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成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中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曾提出過“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但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28~1949)不僅沒有把它付諸實踐,而且還反對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中國共產黨提出了徹底的土地改革綱領,以此作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而為之堅決奮鬥。
土地改革的歷史 土地改革是1927年冬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農村革命根據地開始的(當時稱土地革命)。1927~1937年間,各革命根據地都先後頒布了土地法令,廢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農多餘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貧苦農民。這一時期是中國土地改革的開創階段。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在實踐中摸索前進,及時總結經驗,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確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內容是:依靠僱農、貧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由於缺乏經驗和其他原因,這一時期的土地革命出現了不少偏差,其中以王明(1904~1974)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過“左”政策,造成的危害最大。 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為了聯合地主階級共同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面作了讓步,將“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為減租減息政策,即實行“二五減租”和“分半減息”(見減租減息),藉以減輕農民所受的封建剝削,提高他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同時實行交租交息,藉以照顧地主的利益,團結對敵。這個政策在抗日戰爭勝利後繼續實行了一段時間。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簡稱“五四指示”,決定改變土地政策,即由減租減息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五四指示”沒有一般宣布廢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而是贊成、批准並領導農民通過清算等途徑以“有償方式”等多種方式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時,對中小地主作了較多的照顧,富農的土地一般不動。這樣做,是從當時的歷史條件(全國內戰尚未爆發)出發的,是正確的。 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開始以後,1947年7~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村召開全國土地會議,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對“五四指示”中的某些不徹底性作了明確的改正。會後,各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進一步深入地開展起來,在老解放區很快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6月30日,由毛澤東主席發布命令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根據建國以後的新形勢,對半封建富農(又稱舊式富農)的政策作了重大的修改,即由過去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的政策改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後,從1950年冬開始在全國廣大地區分期分批地開展了土地改革運動。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及尚未解放的台灣省以外,廣大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連同在這以前已經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區,全國共有3 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分得了 7億畝的土地和大批生產、生活資料,免除了過去為耕種這些土地被迫向地主繳納的每年達3500萬噸糧食的苛重地租。隨著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國農村的土地占有關係發生了根本變化:占農村人口約90%的貧農、中農(僱農已不復存在)占有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來的地主富農只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地為農村其他人所占有(包括部分公用土地)。這說明土地改革把在中國延續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埋葬了,起而代之的是農民的個體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改革的基本方法 在土地改革過程中,中國共產黨遵循馬克思列寧主義關於人民民眾必須自己解放自己的原理,派遣了大批土改工作隊下鄉,發動農民自己起來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單純由政府頒布命令把土地恩賜給農民。中國共產黨從中國農村的實際出發,提出了一條適合國情的中國土地改革總路線──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在改革土地制度的過程中,通過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首先把受苦最深的貧農、僱農發動起來,組織貧農團,使之成為農村鬥爭的領導骨幹;然後,再組織起包括中農在內的全體農民參加的農會,作為執行土地改革的合法機關。農會沒收地主的土地和接收公共土地(有時還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以鄉為單位(或相當於鄉的行政村),以原耕地為基礎,用“抽多補少,抽肥補瘦”的辦法,按全鄉人口平均地無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中農的土地基本不動,而且要滿足其某些要求。對於地主則分別其中的大中小、惡霸分子和非惡霸分子,給予不同的待遇。少數作惡多端、民憤很大的惡霸地主(即地主階級中的當權派,以大地主居多),在經過人民法庭的審判之後,給以應得的懲處;大多數的地主則給以生活出路,即分給和農民同樣的土地財產,並使他們學會生產勞動。對於富農,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政策:在建國以前,徵收其多餘的土地財產;在建國以後,暫時不動他們的土地財產,並允許他們在土地改革之後繼續租入土地和僱工。在土地改革中,中國共產黨還根據解放區的不同情況,分別老區、半老區和新區(其中又有鞏固區和游擊區之別),實行分類指導,採取了不同的工作方法和步驟。
土地改革的偉大歷史意義 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中國反帝反封建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務。這場改革的勝利,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革命積極性,使中國共產黨獲得了領導全國人民戰勝一切敵人的最基本的條件,對於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起了決定性的作用。這場改革的勝利,還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他們把原來作為地租交給地主的大部分產品,用於擴大再生產。這樣,就從封建剝削制度的束縛下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並為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合作化創造了有利條件。
參考書目
毛澤東:《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6。
毛澤東:《在晉綏幹部會議上的講話》,《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6。
劉少奇:《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