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提出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條提出的農村集體土地的發包方應“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第四十六條提出的農村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等法律規定,參照其他相關法規和政策,並結合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實踐,將農村土地交易界定為:農村土地交易,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以貨幣為媒介的、非承包經營和內部流轉性質的、由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而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使用權的轉移。剖析農村土地交易的理論依據和目前我國農村土地交易的實踐,可以看出:農村土地交易,既不同於土地承包經營,也區別於一般性商品交易,具有以下經濟屬性。
區別於土地承包經營
1、運作過程中的經濟主體不同。在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交易中,參與運作的經濟主體,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而在土地承包經營中,參與運作的經濟主體,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前者體現的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外的土地經濟關係,後者則表明農村集體組織內部的土地經濟關係。
2、經濟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不同。就土地交易而言,大多數運作行為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土地永久性使用權的轉移,經濟主體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約定程度較低,在交易過程結束後,相互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往往同時消失。而土地承包經營,只表明土地經營使用權的讓渡,一般不涉及所有權和永久性使用權問題,承包關係的建立意味著權利義務關係的開始,經濟主體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約定程度較高。
3、規定的時間限制性程度不同。從理論上講,個別土地交易只能是長期使用權的轉移,應該有時間限制。但就我國目前的工作實踐過程看,對其一般無嚴格的法律性期限規定。而土地承包經營,其承包期限則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區別於一般商品交易
1、交易對象的表現形式不同。透視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交易,除土地徵用之外,其他交易活動大都表現為土地使用權這一無形資產的價值轉移。而一般性商品交易,除特殊情形外,大部分屬於有形資產的實質性轉移。
2、交易對象的價值確認難度不同。在土地交易中,作為交易對象的土地往往需要進行價值評估,工作複雜且帶有一定難度。而在一般性商品交易中,大部分資產無須經過價值評估,即使是存在個別需要進行價值評估的資產,其評估工作的難度也相對較小。
3、交易行為面對的風險程度不同。由於我國對土地交易實行政府干預,交易的方式比較固定,通過評估而確認的交易對象價值的透明度也相對較高,因此其交易過程中面對的經營風險大多數情況下低於一般性商品。
土地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我國農村中的土地交易主要包括土地租賃、土地投資、土地征轉和土地置換等基本形式。可以分別採用以下方法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
土地租賃的帳務處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的土地租賃,純屬土地使用權的轉移。由於該業務只涉及租賃費問題,而未發生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因此,對於租入或租出的土地本身無須進行正規的帳務處理,而在一般的往來資產備查簿中登記即可。對於其租賃過程中的相關費用,應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進行相應的帳務處理。
1、租入土地的帳務處理。當村集體經濟組織租入土地時,應視用於建造固定資產存料場地、生產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用途等不同,分別將所支付的租賃費借記“在建工程”、“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等科目,同時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付款”等科目。
2、出租土地的帳務處理。在村集體經濟組織租出土地的情況下,應該將所收取的租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收款”等科目、同時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土地投資的帳務處理
農村中的土地投資,包括吸收投資和對外投資2個方面的問題,該項業務雖然一般不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但由於其投資期限比較長,應該對土地本身進行正規的帳務處理。
1、吸收土地投資的帳務處理。當收到外部投入的土地時,應按協定價借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貸記“資本”科目;分配投資收益時,借記“收益分配-各項分配”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付款”等科目;當土地投資退出時,按原協定價借記“資本”科目、貸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2、土地對外投資的帳務處理。在對外投資方面,如果原土地未作價入帳,當投出土地時應按現協定價借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土地投資)”科目、同時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當收回土地時,作反向分錄;倘若原土地已作價入帳,當投出土地時應按現協定價借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土地投資)”科目、按原入帳金額貸記“無形資產-土地所有權”科目,同時按原入帳金額與現協定價之差額調整“公積公益金”科目,當收回土地時,仍作反向分錄。土地對外投資獲得收益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土地征轉的帳務處理
就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征轉的實際情況看,其自身徵用土地的現象並不常見,所以土地征轉業務主要是土地被徵用,而被徵用的土地又表現為讓出一般性使用權和讓出所有權(或永久性使用權)2種形式。
1、讓出土地一般性使用權的帳務處理。在讓出使用權的情況下,無論原土地是否已作價入帳,均應按所獲土地補償費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同時將土地轉讓過程中所繳納的有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付款”等科目。
2、讓出土地所有權或永久性使用權的帳務處理。在讓出所有權或永久性使用權的情況下,如果原土地未作價入帳,應按所獲土地補償費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倘若原土地已作價入帳,則應按所獲土地補償費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按原入帳金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土地所有權”科目。
土地置換的帳務處理
土地置換,屬於土地占有位置及其所有權之間的雙向移動,如果所置換的土地在面積及作價方面未發生變化,可以不作正規的帳務處理,而在一般的往來資產備查簿中加以說明即可。但在其面積及作價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應據實進行必要的帳務處理。
1、換入土地的價值低於換出土地的價值時的帳務處理。當換入土地的價值低於換出土地的價值時,應當收到差價補貼。如果原土地未作價入帳,應按所收到的土地補貼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倘若原土地已作價入帳,則應按所收到的土地補貼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2、換入土地的價值高於換出土地的價值時的帳務處理。一旦換入土地的價值高於換出土地的價值,需要支付差價補貼。如果原土地未作價入帳,應按所支付的土地貼補金額借記“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付款”等科目;倘若原土地已作價入帳,則應按所支付的土地貼補金額借記“無形資產-土地所有權”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或“應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