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1950年政務院第四十一次政務會議通過的《農民協會組織通則》:
第一條農民協會是農民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
……
第十二條在農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農民協會委員會是農民協會行使權力的機關。各級農民協會委員會由各級農民代表大會選舉委員及候補委員若干人組成之,由委員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數人,主持會務。在委員會下得設若干部門,分工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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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是農民協會的簡稱,或稱農協。世界各地農民協會的發展經歷了組建、發展和整合的過程。
19世紀,隨著農業生產規模不斷擴大,農產品貿易競爭也日趨激烈,英國、比利時等國家一些互助、合作性質的組織就自發產生了,成立了最初的基層合作組織,然後由下而上成立了地區、省一級的協會組織,最終成立了全國性的農民合作組織。
20世紀中國農會制度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清末民初整理農業之樞紐的農會;大革命農民運動時期行使國家政權的農民協會;國民政府整治社會秩序的農會;解決初期進行土地改革的農會和文革時期進行階級鬥爭的貧下中農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