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墾總局環保局

六、負責環境科研和監測工作。 十、負責墾區環保系統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墾區環保系統的紀檢工作和執法隊伍建設、文明單位建設和廉政建設。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墾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
二、組織實施國家、省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墾區污染防治規劃;負責農墾小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三、負責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組織實施“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法正規化以及較大經濟開發項目,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和辦理審批事宜;按立項統計審批原則,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四、負責制定墾區自然保護區區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工作,監督管理總局級自然保護區;向總局提出新建的各類總局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墾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五、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案件、生態破環案件和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理、排污收費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管理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基金。
六、負責環境科研和監測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指導環境監測工作制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路,對墾區環境質量和污染源進行檢測和監督性監測。
七、負責宣傳教育、統計及信息工作。組織、指導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社會參與環境保護;組織編制和發布墾區環家狀況公報。
八、管理環保系統對外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參與協調環保國際活動,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國家、省委託處理墾區涉外環境保護事宜。
九、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總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負責墾區環保系統管理工作。垂直管理墾區環保隊伍,任免總局環保局科級以下幹部和各環保分局副處級以上幹部;管理總局環境監理站,對環境監測站實行業務領導。
十一、負責墾區環保系統的紀檢工作和執法隊伍建設、文明單位建設和廉政建設。
十二、承辦總局、省環保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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