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農民協會可分為歐盟、全國、省級、地區級和基層農民協會等級別。另,在韓國稱為韓國農業協會聯盟,在日本稱為日本農業協同工會,等。
20世紀中國農會制度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清末民初整理農業之樞紐的農會;大革命農民運動時期行使國家政權的農民協會;國民政府整治社會秩序的農會;解決初期進行土地改革的農會和文革時期進行階級鬥爭的貧下中農協會。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各級貧下中農協會組織逐漸消失,到了1982年後,全國各地貧下中農協會組織基本上消失。
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農協是農村合作協會的簡稱,是集農村金融、農產品生產和流通為一體的綜合性農村合作組織。
成立時間
浙江省瑞安市組建成立全國第一家農村合作協會。
農協具有五個特點:一是屬地上的所有農戶都參加農協,成為它的正組合員(即農協會員);二是成立了中央農協、縣農協和單位農協三級組織;三是,從農業技術指導、培訓到農產品加工、銷售和信用、金融、保險等;四是建立“準組合員”(即準會員)制度,住在當地的非農業人口也可參加農協組織,他們一般占農協會員的1/3左右;五是行政依存體制,農業大型項目的投資主要靠當地政府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