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原則

(2)當事人有權聘請律師或其他人為自己辯護。 (3)法院有義務為沒有委託辯護人或特殊情況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4)辯護人的資格、權利和義務都是法定的。

辯護原則是指由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稱之為辯護,它是一種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辯護是基於辯護權產生的。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也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據此形成的辯護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被告人從刑事訟訴活動一開始就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他的控訴,為自己辯護。(2)當事人有權聘請律師或其他人為自己辯護。(3)法院有義務為沒有委託辯護人或特殊情況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4)辯護人的資格、權利和義務都是法定的。(5)辯護順序由法律規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