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作 者: 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出 版 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ISBN: 9787509304785
出版時間: 2008-04-01
版 次: 1
頁 數: 223
裝 幀: 平裝
開 本: 32開
所屬分類: 圖書>法律>法律法規
內容簡介
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3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約30部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50多部行政規章和其他稅收規範性檔案組成。稅收法律可以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式法兩大類。全書分為三個部分,除了上述兩大類外,第三大類收錄了有關稅務刑事案件的法律檔案。 第一部分涉及20多個稅種,根據徵稅對象的不同,此部分包括所得稅、貨物和勞務稅、財產稅和其他稅四類。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八個法律檔案作為主體法,總結歸納操作過程中的實際套用問題,並為之製作適用指引,指明解決問題的具體法律依據。第二部分稅收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為主體法,收錄稅務登記、稅收減免、稅收執法、納稅擔保等方面的十一個法律檔案。基於《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法律依據》提供稅收案件法律依據的特點,在第三部分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稅收刑事案件有關的部分法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有關懲治偷稅、抗稅犯罪和有關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兩個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等三個司法解釋。 由於篇幅所限,《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法律依據》沒有將相關法律檔案全部收錄。例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涉及抵稅財物拍賣、變賣,但《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法律依據》並沒有收錄《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類似的情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法律依據》儘量在腳註中註明,讀者可以根據腳註中檔案公布日期和文號查閱相關法律。此外,《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法律依據》還附錄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等法律文書格式,供讀者參考使用。出版說明 我社自2002年開始推出的“辦案依據叢書”在廣大讀者中產生了良好的反響,受到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專業法律工作者,以及普通公民、高校師生的好評。此次,我社以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最新進程和法規編纂技術方面新的成果為基礎,全新推出“新辦案依據叢書”,以期滿足當前讀者對法律工具書越來越高的要求。 “新辦案依據叢書”吸收了法規編纂的新技術並有所創新,同時也借鑑了圖書出版市場越來越個性化的趨勢,力圖體現三大特點: 一、簡約。本叢書通過“主體法條文及適用指引+配套法律依據”的結構,貫徹“精深加工,形式簡明”的法規編纂理念,將複雜的法律體系化繁為簡,努力使每一《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法律依據》都做到編排簡約、一目了然。 二、容易掌握,使用方便。各個分冊的“主體法條文及適用指引”部分向讀者提供了掌握相關法律領域總體狀況的線索,同時提供了大量具體適用問題的檢索指南。“配套法律依據”相應地收錄了各個檔案。當然,由於篇幅有限,我們沒有收錄全部相關檔案,但通過一些技術處理,我們儘量在有限的腳註當中說明了相關信息。 三、個性化。叢書分冊的設計充分考慮到讀者閱讀習慣的多樣性,多以熱點法律問題為線索,允許內容交叉但突出個性,價位適中,力求使讀者擁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國家賠償法》條文及適用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
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據
總類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1995年1月25日)
司法賠償
(一)綜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設立賠償委員會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1995年1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違法扣押財產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應當適用《國家賠償法》的批覆(1998年3月11日)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1998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1999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的批覆(199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14日)
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2007年9月26日)
(二)賠償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原判數罪再審個罪改判無罪且已執行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批覆(1996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委託的查封財產保管人擅自動用處分其保管的財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1998年3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保外就醫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1998年3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在假釋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1998年3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錯誤執行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1998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取保候審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1998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對象錯誤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1998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錯誤逮捕檢察機關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1999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工資已由單位補發國家是否還應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的批覆(2000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監獄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造成死亡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2000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視為無罪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200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但未採取逮捕措施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2000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違法查封且未盡保管義務造成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2002年3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是對錯誤逮捕確認的批覆(2003年1月28日)
……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