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繼平[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

辛繼平[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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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繼平,男,漢族,曾任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 2019年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上海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法定代表人辛繼平貪污、受賄、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隱瞞境外存款一案,以貪污罪、受賄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4月17日,據上海市紀委訊息: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辛繼平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案件偵查

2017年7月6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上海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辛繼平(副局級)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月4日,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上海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辛繼平(副局級)涉嫌貪污、受賄、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偵查終結,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辛繼平在擔任上海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國有資產處置規定,擅自決定將上海市浦東新區66套國有商鋪以低於市場價人民幣2100餘萬元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中,辛繼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借用他人名義,為其本人低價購買4套商鋪,並幫助其特定關係人低價購買1套商鋪,侵吞國有資產290餘萬元。

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辛繼平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270餘萬元;自2000年起,被告人辛繼平在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投資基金、存款等賬戶,截至2017年7月,上述賬戶共有存款總計折合人民幣60餘萬元,辛繼平至案發未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1月23日10時30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上海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法定代表人辛繼平貪污、受賄、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對辛繼平以貪污罪、受賄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間,辛繼平利用擔任國有公司虹聯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接虹聯公司所開發房產的裝修、綠化、景觀等工程項目和購買、承租虹聯公司的房產、商鋪等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現金、名表、購物卡等賄賂總計278萬餘元。

2013年10月,辛繼平利用擔任虹聯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違反國有資產處置規定,徇私舞弊,決定將上海市浦東新區丁香路等地的66套商鋪低價出售,總計造成其中31套商鋪以低於市場價2182萬餘元的價格完成產權變更。其間,辛繼平還借用他人名義或幫助特定關係人低價購買了其中5套商鋪,非法占有國有財物298萬餘元。

自2000年起,辛繼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渣打銀行開設投資基金、存款賬戶等,並在擔任虹聯公司和上海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領導職務期間匯入港幣、美元等錢款,未按國家規定如實申報。截至2017年7月,上述賬戶內共有存款折合62萬餘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辛繼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還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並從中謀取個人私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另隱瞞境外存款,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貪污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應予數罪併罰。綜合考慮辛繼平到案後如實供述相關罪行並積極退繳贓款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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