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配股

轉配股

轉配股是我國股票市場特有的產物。國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棄配股權,將配股權有償轉讓給其他法人或社會公眾,這些法人或社會公眾行使相應的配股權時所認購的新股,就是轉配股。

什麼是轉配股

配股又稱公股轉配股,是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的規定和相應程式,向原股東增發新股,進一步籌集資金的行為。依照慣例,公司配股時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

國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棄配股權,將配股權有償轉讓給其他法人或社會公眾,這些法人或社會公眾行使相應的配股權時所認購的新股,就是轉配股。轉配股是我國股票市場特有的品種,從1994年5月開始有轉配股,到1997年底,3年多的時間裡,滬深兩市產生的轉配股大約有30多億股,1998年停止了轉配股的做法。按中國證監會這次的決定,30多億股轉配股將從今年4月開始,用24個月左右的時間逐步安排上市流通。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轉配股過去一直不能上市流通。上市的方式是按照產生轉配股的時間先後,分期、分批陸續進入二級市場流通。公司有多次轉配行為的,按首次發生轉配股的時間確定上市順序,並同時全部安排上市。

轉配股的產生原因

轉配股問題的產生原因是,由於一些國家股股東無錢參與配股,故在1994年及1994年前常常只能放棄配股權,由此引發國家股股東在公司中持股比例下降。為此,國有資產管理局於1994年4月5日發出了《關於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時維護國家股權益的緊急通知》,主要精神為:

1、有能力配股時不能放棄,以防持股比例降低。

2、在不影響控股地位時,可以轉讓配股權。

3、配股權轉讓的限制及通過購買配股權認購的股份的轉讓辦法,均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中國證監會於1994年10月27日頒發了《上市公司辦理配股申請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該規定明確:“配股權出讓後,受讓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暫不上市流通。1994年已實施過轉配方案的上市公司,也按本規定處理。”在與《規定》一起下發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四號《配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說明中”,要求信息披露時正文內容包括:“如進行配股權的轉讓,應詳細說明轉讓的方式,並明確說明國家目前對轉讓後股份的流通方式的政策。”

因此,轉配股暫時不能轉讓是有政策法規規定和依據的,而且,這種暫時不能轉讓在信息披露中也予以了充分披露。

轉配股源於1994年5月的珠江實業,主要產生於1995年至1997年,1998年停止轉配股的做法。但隨著上市公司送股、轉股和配股的實施,轉配股的總數逐漸增大。此次證監會採取斷然措施,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允許轉配股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目的是為了調整市場結構,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利證券市場發展。

轉配股的開式

1、國有股轉讓的股權給社會公眾股。

2、法人股轉讓配股權給社會公眾股。

3、已有轉配股接受送股或配股後所產生的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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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轉配股,公股轉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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