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
中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2013年9月9日出台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案例
2013年9月17下午,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初三學生楊某被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楊某曾發微博質疑該縣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內情。18日,該縣發布官方訊息稱,命案死者確係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已對該案中利用網路平台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人員給予治安處罰(其中行政拘留1人,罰款5人),對情節嚴重,發帖轉載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