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持股託管
需要劃轉社保基金的情形
根據《轉持辦法》第5條的規定,“國有股轉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按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上市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國有股是指國有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國有股東是指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因此,某一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劃轉的核心在於該股東是否被認定為國有股東。認定國有股東的有權機關
根據《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的規定,“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級(含計畫單列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財政部審核批准”。因此,無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行政級別,確認是否屬於《轉持辦法》規定的“國有股東”至少要由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轉持的程式
轉持的程式依據公司在《轉持辦法》頒布前上市還是頒布後上市有所不同。1、對於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至《轉持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程式為: (1)由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和社保基金進行初步核定並公告,同時應轉持股份予以凍結; (2)如國有股東對轉持公告有疑義,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分提反饋意見,由後者重新核定; (3)進行轉持或上繳資金。國資監管機構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中國結算公司”)下達國有股轉持通知,並抄送社保基金。中國結算公司將各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變更登記到社保基金帳戶;對於以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在交款後憑繳款書到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份解凍手續; (4)轉持完成後,國有股東將轉持情況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並抄送財政部和社保基金。
2、《轉持辦法》頒布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轉持程式: (1)第一大國有股東向國資監管機構申請確認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國資監管機構出具批覆並抄送社保基金和結算公司; (2)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轉持批覆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將各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變更登記到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對於以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須按國有股轉持批覆的要求,及時足額就地上繳到中央金庫; (3)國有股東在轉持股份後將轉持情況報國資監管機構備案,並抄送財政部和社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