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的公告
工裝[2009]第50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管理規定》,現予以發布,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屬檔案:
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產品節能管理,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節油節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3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檔案要求,確保GB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能夠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M2類和N1類車輛。
第二章 標示要求
第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汽車產品在銷售時都貼上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
第四條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由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22757-2008《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要求印製、貼上。
第五條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貼上在汽車產品上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在汽車產品自身以外其它場所使用的標識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第三章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標註
第六條 企業標誌的標註
(一)國產汽車的企業標誌採用漢字標註,且須與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上標註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一致;
(二)進口汽車的企業標誌採用註冊圖形商標或註冊文字標註。
第七條 燃料消耗量的標註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按照GB/T1923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申報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其中進口汽車可經質檢部門指定檢測機構)檢測確認的燃料消耗量數據。
第八條 啟用日期的標註
《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啟用日期為整車出廠合格證上列印的製造日期或《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日期。
第九條 備案號的標註
(一)國產汽車採用車輛識別代號(VIN)或《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型號加後綴識別號,後綴識別號應能區分不同油耗的同一車型,其編號規則由企業自行確定;
(二)進口汽車採用車輛一致性證書編號。
第十條 其他內容的標註
按GB22757-2008要求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將不同油耗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於汽車產品上市銷售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備案。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定期公告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指標。
第十三條 對發現或有舉報並經查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視情節嚴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標示、貼上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報《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的;
(三)標示內容與備案內容不符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M1類車輛是指國家標準(GB/T15089-2001)3。2。1款定義的“包括駕駛員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M2類車輛是指國家標準(GB/T15089-2001)3。2。2款定義的“包括駕駛員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載客車輛“;N1類車輛是指國家標準(GB/T15089-2001)3。3。1款定義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車輛“。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汽車生產企業“是指已獲得汽車產品生產許可、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進口汽車經銷商“是指已獲得汽車產品進口許可的進口汽車經銷商。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是指承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車輛產品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
第十八條 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備案的同時,報送電子文檔(信箱:qiche@miit。gov。cn),電子文檔格式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裝備司子站下載。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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