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
營區植樹造林
(一)
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每個軍人的光榮義務。各部隊要按照“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它綠化任務”的要求,在每年“植樹節”前後和適宜植樹的季節,組織廣大幹部、戰士、職工、家屬在營區大力植樹造林。
(二)
團以上單位在營區內植樹造林,要在明確權屬的前提下,搞清適宜植樹的地段、面積和立地條件,因地制宜地制訂植樹造林規劃,繪製分布圖,分期分批組織實施。
(三)
營區“四旁”植樹要多種速生喬木,輔以花草、果木,逐步向花果化、園林化方向發展,為部隊戰備訓練和日常生活提供良好的環境。按基地面積計算,每十五平方米左右要有一棵成活樹(城鎮駐軍基地面積過小的以種滿種足為原則);基地面積大、空地多、條件好的單位,人均成活樹要達到二十株以上。
(四)
部隊對較大面積的宜林荒山荒地,要因地制宜地營造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果木林,儘可能做到以林為主,多種經營。
(五)
部隊的農牧場要營造林帶、林網和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實現農田、牧場林網化。
(六)
有條件的團以上單位,要自辦苗圃,培育樹苗。省軍區、野戰軍、後勤分部以及軍區空軍、海軍艦隊,要選擇條件好的地方,建立苗木基地,逐步實現植樹造林苗木自給。
(七)
植樹造林要講究科學,堅持適地適樹、良種壯苗、細緻整地、適當密度、合理混交、精細種植和撫育保護等基本措施,嚴格按照林業生產規律和技術規程辦事。
(八)
營區植樹造林要實行責任制,採取包栽、包活、包成林的辦法,按規劃完成綠化任務。在規劃限期內沒有完成造林任務而無正當理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九)
新建營區的綠化,要與建設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其綠化面積,一般不得少於總用地面積的25%,所需經費列入基建投資開支。
(十)
各級林業部門要大力支持部隊植樹造林,積極幫助部隊搞好造林規劃,培訓幹部,培育良種、壯苗,進行技術指導。
營區林木管理
(一)
營區範圍內由部隊營造的以及國家批准劃給的林木是營產的組成部分,統由各級營房部門管理。團以上單位要詳細記載每年種植數、投資數、收益數和林木、果木、林副產品的採伐、更新、撫育、加工、利用情況,掌握林木資源消長變化,建立完善的檔案資料。植樹造林完成、保存和收益情況於每年十二月底統計上報。
(二)
部隊在營區內植樹,林木屬於軍隊所有。山權林權有爭議的,應主動與地方政府協商,明確權屬。凡權屬明確為部隊所有的山林,歸所駐部隊經營,由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山林權證書。山林權證書由各軍區、軍區空軍和海軍艦隊營房部門永久保存,基層單位營房部門留存副本,部隊移防、撤銷時列入移交,不得銷毀。
(三)
部隊在軍事禁區內的荒山荒地植樹,地權屬國家的,林權歸軍隊,縣以上人民政府要發給林權證書;地權屬集體的,要與社隊簽訂協定,商定種植、管護和林木收益分配辦法。禁區內原有林木權屬不變,部隊要積極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和社隊搞好林木的撫育管理和病蟲害的防治,不得砍伐。
(四)
在自然保護區和風景遊覽區的部隊營區和軍事禁區,無論山、地權歸屬如何,其綠化應在地方統一規劃和指導下進行。種植的林木和原有林木、植被,要嚴格保護,嚴禁損害、砍伐和狩獵。
(五)
營區植樹造林主要靠自力更生,艱苦創業。所需經費應從林產收益中解決。軍區或總部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六)
營區植樹造林所需勞力,主要依靠部隊自己動手。花果樹木多的,可僱請少量園藝工人。造林面積大的,應組織一些有經驗的專職人員進行管理。
營區林木保護
(一)
各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營區的樹木、植被,適時澆水、除草、施肥、修枝、防治病蟲害,保證林木正常生長。
(二)
營區樹木多、造林面積大的,要指派護林員,或由執勤巡邏人員兼職護林。護林員要切實負起責任,經常巡護,防止人畜損害樹木,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壞林木的行為。
(三)
禁止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有條件的要封山育林,不準在幼林區及封山育林區和各種防護林帶砍柴、放牧。切實搞好森林防火。
(四)
為維持生態平衡,要積極宣傳和開展愛鳥、護鳥活動。嚴禁捕獵營區內外的國家保護的珍稀動物。
(五)
主動與地方取得聯繫,商請駐地公社、大隊、公安派出機關協助管護好營區林木。
營區林木採伐
(一)
採伐營區林木,要以不影響隱蔽和綠化整體規劃為原則,經過批准,辦理手續,有計畫地進行。
(二)
屬於促進林木生長的撫育伐,或部分砍伐“四旁”成材樹木,由所屬單位提出申請計畫,經師以上機關批准,方可實施。駐城市部隊營區林木,只能進行衛生伐和更新性採伐,並報經城市園林或林業部門批准。採伐的木材主要用於本單位營房、營具的維修。
(三)
成片林木的主伐,由造林單位編造計畫,將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相、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報經軍區、軍種後勤部批准。年採伐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上的,須徵得所在省、市、自治區林業部門同意;年採伐量在一百立方米以下的,軍區、軍種後勤應將批件抄當地縣林業部門。地方林業部門應發給採伐證和木材出境證。採伐的林木由軍區、軍種營房部門統一計畫,以合理的價格調撥部隊內部使用。
(四)
採伐營區林木,應按國家規定繳納育林基金。繳納標準,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竹子(楠竹)十五元,全部留給部隊用於更新造林、育林、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支出,專款專用。育林基金由用材單位繳總後勤部,由總後勤部管理
(五)
部隊營造的林木及林產品收益歸軍隊支配,林產收入實行分成。軍區、軍種和省軍區、野戰軍、後勤分部提取30%作為擴大造林、育林的基金,其餘70%歸造林或經營單位所有,主要用於跡地更新、造林育林,少部分可酌情用於解決部隊的實際問題。
(六)
堅持采育結合。林木的年採伐量不得超過年生長量。採伐後的跡地要做到當年或次年更新,實現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續利用。
(七)
有條件加工的造林單位,要搞好木材的綜合利用,為部隊製作營具、用具及建築材料,所得資金按林產收入處理。
獎勵與懲罰
(一)
營區植樹造林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團以上單位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二)
對於毀壞、損害、盜竊、破壞和濫伐營區林木,及過失引起森林火災的,要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