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門禁約碑

為明朝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十月十五日,里老陳思忠、陳再信、鄉約熊齊仁、鄧應斌、陳天爵等奉命所立。碑文全文錄於民國《沿河縣誌》,是封建統治者人為製造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隔閡和民族歧視的鐵證。此碑在洪渡街頭豎了300餘年,可惜在上一世紀七十年代修建洪渡鎮糧管所時被深埋於地基之下。
《軍門禁約碑》碑文:
一、漢人入夷,勾引夷人入漢,釀起邊釁危害地方者,依律處斬;
二、將漢人拐入夷轉賣得財者,依律發邊遠充軍。
漢人入夷,律有明禁,或逆命奸徒,攜家投夷,或本城漢人假借入夷生意擔挑貨物為名,遂謀誘騙訊息,探聽往來縉紳商賈,擄掠人畜,凌辱夷人,以至道路斷絕,地方凋殘,皆由此輩誘夷出劫所為。各該有司、府管,凡遇通夷關隘及夷賊出遊道路,嚴加盤詰;凡有軍民或外省奸徒,或單身攜妻子擔挑貨物入夷者,即當賊腳,須迅速提送該管衙門審察,依法處斬。軍民重賞,官即優釵。倘譏察不嚴,受賄縱放,一經查出,或經人告發,除犯人另完外,並將該管盤疏給各役,嚴加處治。
思南府知務川縣事文林郎胡奉
欽差巡視貴州省兼督湖北湖南川東等地方
提督軍務都察使右檢都御史張
萬曆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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