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見“兵屯制”
參考英文:to institutionalize the practice of land reclamation and crop farming by stationed troops
據萬曆《大明會典》載:“軍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沖緩為差。” 這種以衛所守軍耕種的屯田法,對於免去百姓負擔與轉運糧餉的困難在一定時期收到了效果。但好景不長,廣大軍士的耕作勞動及其收穫逐漸被他們的直接統治者——各級將吏、地方長官任意占種侵奪,屯田制遂遭破壞。至正統八年(1443),實行軍屯制僅幾十年後,廷臣驚呼:“沿邊各將吏廣置莊田,私設屯軍,改挑渠道,專擅水利,又縱下人占種膏腴屯田,是使軍士怨嗟,民政廢弛。”萬曆十年(1582),張居正當國清丈田地,僅在遼東清查出的被侵占屯地計8390頃,屯糧199840餘石。 而這一數字,較之永樂初年的遼東屯田最高額253000餘頃,已經占其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