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王東明)將於8月1日施行的《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專門就做好宣揚激勵工作作出具體規範,今後軍人5種情況下可佩戴勳章獎章,個人獲三等功以上獎勵部隊要寄發受獎通知書和喜報。
《規定》明確,在軍官著禮服參加的活動、總結表彰大會、學員畢業典禮、退役軍人向軍旗告別儀式和其它可以佩戴勳章、獎章參加的活動中,立功受獎人員可以佩戴勳章、獎章。
《規定》要求,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其所在旅、團級單位政治機關應及時向其家庭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人民武裝部寄發受獎通知書,向人民武裝部寄發喜報,還可根據受獎人要求同時向其入伍前的工作單位或學校寄發受獎通知書。人民武裝部收到受獎通知書和喜報後,應協調民政部門舉行一定儀式向受獎個人家庭送喜報,並協調當地媒體做好事跡宣揚等工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還應向上級軍事機關報告,由上級軍事機關協調當地媒體做好事跡宣揚等工作。
《規定》明確,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召開慶功授獎或授稱命名大會;對獲得三等功、嘉獎獎勵的,可以視情況召開慶功授獎大會。對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通常由軍區級單位召開授稱命名大會。
《規定》還要求,對受到獎勵的個人,所在單位應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落實提前晉銜、晉級和增加工資檔次等待遇。晉銜、晉級和增加工資檔次的時間,從批准獎勵的當月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