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

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

《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經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批准,由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制定的管理章程,2014年7月27日印發全軍和武警部隊,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首部將獎勵和表彰兩種褒揚形式作為整體進行系統規範的專門法規,將對健全完善我軍激勵機制和榮譽制度體系,更好地發揮獎勵和表彰的導向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化保障。

制訂背景

實施獎勵和表彰是我軍褒揚先進、鼓舞士氣的基本方式。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軍逐步形成了特色鮮明的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些制度尤其是關於表彰的規定大多分散於多個法規和檔案中。隨著軍隊職能使命不斷拓展、編制體制調整改革、官兵結構變化等,同時部隊對當前獎勵數量偏多、等級偏高、單項表彰過多等問題也有較多反映,都對獎勵和表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規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習主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關於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著眼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對獎勵和表彰管理工作作出科學系統規範。

主要內容

《規定》共5章42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總的原則,提出獎勵和表彰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標準、控制數量、嚴格程式、歸口管理;規範了獎勵管理工作,對年度、完成重大任務、駐邊遠艱苦地區部(分)隊的個人獎勵比例作了細化,對單位實施獎勵的主要對象和比例作了明確,對嚴格控制高等級獎勵和團級以上單位、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獎勵作了具體規定,還對宣揚激勵的儀式形式作了統一規定;規範了表彰管理工作,對表彰的項目數量、申報審批、辦理程式、承辦部門等作了明確;制定了檢查監督措施,對檢查監督內容、懲處辦法、責任追究等作了細化完善。

《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明確軍隊所稱獎勵,是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對單位和個人給予嘉獎,記一、二、三等功,授予榮譽稱號;所稱表彰,是指團以上單位、各級機關以通報形式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規定》同時明確,總政治部主管全軍獎勵和表彰工作,總政治部組織部承辦全軍獎勵和表彰管理有關工作。

《規定》提出獎勵和表彰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標準、控制數量、嚴格程式、歸口管理,即牢固樹立戰鬥力這個唯一的根本的標準,實施獎勵和表彰向能打仗、打勝仗聚焦,向戰備訓練、遂行重大任務和作戰部隊傾斜;適當提高對駐邊遠艱苦地區部隊的獎勵比例,調整新型作戰力量基層單位的審批許可權,大幅壓縮對領導幹部和機關的獎勵表彰;合理確定獎勵比例和表彰數量,嚴格控制高等級獎勵和高規格表彰;明確獎勵和表彰管理的職能部門,建立表彰申報審批制度,堅持按許可權和程式實施獎勵和表彰。

《規定》首次對表彰工作進行了規範,對表彰的項目數量、申報審批、辦理程式、承辦部門等作了明確;規定明確,為受表彰單位頒發的獎牌、獎狀,為受表彰個人頒發的證書、證章式樣由總政治部規定;明確表彰一律不發獎金。

《規定》還對宣揚激勵的儀式形式作了統一規定,對佩帶勳章獎章的時機和場合進行了明確;制定了檢查監督措施,對檢查監督內容、懲處辦法、責任追究等作了完善。

佩戴規定

將於2014年8月1日施行的《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專門就做好宣揚激勵工作作出具體規範,今後軍人5種情況下可佩戴勳章獎章,個人獲三等功以上獎勵部隊要寄發受獎通知書和喜報。

《規定》明確,在軍官著禮服參加的活動、總結表彰大會、學員畢業典禮、退役軍人向軍旗告別儀式和其它可以佩戴勳章、獎章參加的活動中,立功受獎人員可以佩戴勳章、獎章。

《規定》要求,對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其所在旅、團級單位政治機關應及時向其家庭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人民武裝部寄發受獎通知書,向人民武裝部寄發喜報,還可根據受獎人要求同時向其入伍前的工作單位或學校寄發受獎通知書。人民武裝部收到受獎通知書和喜報後,應協調民政部門舉行一定儀式向受獎個人家庭送喜報,並協調當地媒體做好事跡宣揚等工作;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還應向上級軍事機關報告,由上級軍事機關協調當地媒體做好事跡宣揚等工作。

《規定》明確,對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召開慶功授獎或授稱命名大會;對獲得三等功、嘉獎獎勵的,可以視情況召開慶功授獎大會。對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通常由軍區級單位召開授稱命名大會。

《規定》還要求,對受到獎勵的個人,所在單位應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落實提前晉銜、晉級和增加工資檔次等待遇。晉銜、晉級和增加工資檔次的時間,從批准獎勵的當月起算。

實施意義

實施獎勵和表彰是我軍褒揚先進、鼓舞士氣的基本方式。我軍經過幾十年探索實踐,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特色鮮明的褒獎制度,對於激勵官兵履行職責使命、完成各項任務發揮了重要作用。新的歷史條件下,軍隊職能使命不斷拓展、體制編制調整改革、官兵成分結構變化等,都給獎勵和表彰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制定《規定》,與時俱進科學規範獎勵和表彰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激勵機制和榮譽制度體系,為更好地發揮褒獎的功能作用,大力激發廣大官兵的積極性創造性,匯聚強軍興軍的強大正能量,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軍委和四總部領導對制定《規定》高度重視,多次提出明確要求,給予有力指導。《規定》起草組認真學習習主席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有關法規檔案,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先後到61個不同類型、不同級別單位了解情況,3次徵求總部有關二級部、各大單位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充分吸納各方面意見建議,保證了《規定》的質量。

社會評價

2014年7月28日,《解放軍報》為此在頭版顯著位置配發題為《匯聚強軍興軍磅礴力量的重要舉措》的評論員文章。文章稱這對於鼓舞激勵全軍官兵朝著強軍目標奮力前行具有重要意義。 “持軍之急務,莫大於賞罰”。古今中外,任何一支善戰常勝之師,無不重視以獎勵氣。

文章稱,把《規定》要求轉化為實際效益,說到底要按章辦、照著做。首先是,必須自覺學之知之,尤其領導幹部和業務部門同志應成為“明白人”,增強依法施獎的意識和能力,切不可憑主觀願望和習慣舊例辦事,甚至搞“土政策”。只有靠剛性的約束和落實,才能防止和克服“平衡遷就”“輪流坐莊”“隨意施獎”等問題,確保獎當其功、彰當其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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