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評估方法
《山東省價格鑑證操作規範》第六章6.4條第14項指出: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後的餘額。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
停運損失費應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是不賠付車輛停運損失費用的。
損失案例
案例 1 :
某計程車司機王某因與一私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事故造成的士司機王某車輛停運52天,為此支付車輛修理費一萬元及耽誤營運。肇事司機對的士司機吳某停運損失不願賠償,只願賠償修理費,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的士司機吳某訴至法院追討車輛停運損失。法院受理此案後,遂委託有此評估資質的鑑定評估機構來評估,根據委託方提供的行駛證、各種保險、規費等證明材料和市場調查,接受委託的淄博眾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及時公正的出具了關於計程車停運損失的評估報告,最終法庭依據淄博眾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結論支持了的士司機請求,要求肇事對方賠付停運損失。
案例 2 :
由於經濟糾紛,某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扣押了趙某的歐曼牌重型自卸貨車,造成該車從2008年6月——2011年1月近兩年半的停運。趙某將連某訴至法院,法院委託淄博眾智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停運期間的損失進行了鑑定評估,評估停運損失235000元,經過法院一審和二審均認可了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及公正性,最終都依據評估結論做出判決。
類似這類索賠的案例全國還有很多,依據有權威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絕大多數的索賠請求都得到了法院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