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我國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登記發放始於1986年,大量的重號身份證就是在那時留下的 。據介紹,1986年,由各地政府牽頭成立了頒發身份證領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市縣的勞動、民政、人事、財政、公安、計委等十多個部門;具體到給居民登記、照相、編號則是由各區(縣)、街道(鄉)組織人員進行。身份證的編號工作應該嚴格依據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簿進行,不同的戶口所在地、不同的出生日期和性別,所對應的編碼也不同,每個居民的姓名都應登記在相應的編碼下。但是因為工作量太大,參與登記、編號的人員多,素質參差不齊,漏登、錯登無法避免,不但身份證號碼有錯的、重的,還有照片錯的。由於當時全部是人工操作,有錯的也根本發現不了。1988年,首批領取身份證的居民資料、編碼登記才移交到各派出所。 現在18位的身份證代碼中,1至6位代表行政歸屬,7至14位代表出生年月日,15至18位代表檢測碼和性別。出現重號的條件是:兩人必須是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同年同月同日出生、性別相同。但現在也有並非“同年同月同地生”的人重號,有關專家稱,這主要是在遷戶口時戶口遷徙證出錯或模糊導致電腦登記錯誤。 1999年公安部曾通知要求各地檢查糾正身份證重號問題,但對具體兩人出現重號誰改並沒有明示。據了解,目前各地在改變身份證重號的方法也不盡相同。在廣州是誰先發現誰更改。而在大連市,相關的糾正原則較有代表性:對重號雙方現仍在第一次編碼的派出所轄區居住的,由雙方協商,保留其中一人的身份證號碼,更改另一個人的;對重號雙方都已遷出第一次身份證號碼編碼的派出所轄區的,誰先發現誰先更改號碼,保留另一重號人的身份證號碼;對於一方遷出第一次身份證號碼編碼的派出所轄區的,由仍在派出所轄區一方更改。以上情況下變更居民身份證是免費的。凡是變更身份證號碼的,都由當地派出所開具《居民身份證號碼變更證明》,以方便更改其他證件。 更改身份證號碼中的經濟損失,例如新身份證的工本費,公安部門可以承擔,但給居民帶來的間接損失,如補辦其他證件的費用得由居民自行承擔。 事實上,目前各地在辦理重號更改時,公安部門往往免費為改號者辦理新的身份證,但至於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證件更改帶來的費用或損失,是由居民自己承擔。
丟失處理
使用“身份證聯網查詢”系統查詢自己的身份證目前可正常使用
到當地派出所查詢是否真的身份證號碼重號,如果重號,由當地部門協助找到重號的那個人,根據實際情況更改其中一人的身份證號碼,一般是使用這個身份證號碼最早的人享有這個號碼的使用權利,由派出所出面協商更改號碼,如協商不成,派出所有權強行更改其中一人的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