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

二、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再保險業務信息系統。 (四)應建立完善的電子核保體系,切實管理再保險交易中的業務風險。 三、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前,應向我會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條規定的有關制度。

保險公司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資質要求

1.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包括以轉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下同),償付能力充足率應在最近兩個季度連續保持在150%以上;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50%時,應停止簽訂新的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契約。
2.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保險公司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業務要求

一、保險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應制定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從境內外金融市場環境、境外合作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水平、分入業務綜合成本等方面,審慎評估分入業務風險,提高對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風險管理能力。
(一)根據自身的承保能力,合理確定風險累積水平。
(二)密切關注交易對手風險,對境外合作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建立動態評估方法,實時關注境外合作保險公司承保策略、理賠管理的變動。
(三)對於比例分保業務
1、應合理確定分保比例。原則上,保險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險保單的分保比例不得達到100%。
2、應要求境外合作保險公司建立實名投保制度,對於財產保險業務,應提供被保險人名稱和地址等;對於人身保險業務,應提供被保險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證明等。
3、應合理確定每一原保險保單的分保限額。
(四)全面、準確評估與分出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和滯後性造成的風險。
(五)提高資金跨境結算的時效,防範流動性風險。
(六)加強匯兌風險管理,防範匯率波動對業務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二、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再保險業務信息系統。
(一)應按照《再保險數據交換規範》(詳見保監發[2007]132號)的規定,建立標準的再保險業務數據管理系統。
(二)應建立單獨的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模組,從分保方式、險種類別、產品設計類型、期限長短、業務年度等維度對業務經營結果進行實時查詢和統計分析。
(三)應建立完善的報表管理體系,控制每一生命或危險單位在不同業務來源中的風險累積,分析識別大額、可疑交易。
(四)應建立完善的電子核保體系,切實管理再保險交易中的業務風險。
三、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前,應向我會提交本通知第五、第六條規定的有關制度。若上述制度發生變更,應在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報告。
(二)應在每一份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契約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報告該項業務的風險評估材料、再保險契約簡要文本、最近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簽約時的財務實力評級、再保險業務確認為保費收入的依據和方法。
(三)每季後50天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跨境人民幣結算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統計表》,並將統計表的電子版傳送至[email protected]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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