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紅黃牌

裁判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犯規,會對犯規球員出示黃牌 自此以後,凡由國際足聯主辦的世界性足球比賽均使用紅黃牌,各洲與國家協會紛紛仿效。 中國是從1974年起,在全國足球比賽中使用紅黃牌,並一直沿用至今。

紅牌
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嚴重犯規,在場球證(裁判)會舉起紅牌 (Red card) 命令球員離場。在此情況下,被罰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後備球員補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若因此而導致餘下七人,會被判棄權落敗。同時根據犯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被禁賽(停賽)一場以上。
黃牌
裁判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犯規,會對犯規球員出示黃牌 (Yellow Card)作出警告。傳統上裁判會將球員的犯規詳情記錄在隨身的小記事簿內,因此警告亦被稱為記名(booking)。被黃牌警告的球員仍可繼續比賽,但當接受第二次警告時便會被逐離場,按程式裁判會先出示第二面黃牌,再出示紅牌,被罰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後備球員補上,球隊需在缺人下繼續比賽。
由來
在紅黃牌問世之前,裁判員對隊員實行警告或罰出場時,只能用語言或手勢來表示。但是由於語言和手勢不統一,在國際足球比賽中容易產生誤解和矛盾。為了克服語言不同而給裁判工作帶來的困難,同時也向場外領隊、教練及其他人員明確表示對誰給予了警告或罰出場,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決定,在1970年墨西哥舉行的第九屆世界盃足球賽中使用紅黃牌。該屆比賽結束後,通過總結,國際足聯技術研究小組在報告中指出,用紅黃牌來表示對運動員警告和罰出場的做法應該在高級比賽中普遍使用。自此以後,凡由國際足聯主辦的世界性足球比賽均使用紅黃牌,各洲與國家協會紛紛仿效。中國是從1974年起,在全國足球比賽中使用紅黃牌,並一直沿用至今。本世紀80年代初期,英國、巴西等國曾廢除使用紅黃牌。針對這種情況,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進行了講座,並作出如下決定:國際足聯舉辦的比賽,仍使用紅黃牌,至於有關國家的國內比賽是否使用紅黃牌,完全可由該國的體育組織自己來決定。
使用紅黃牌的目的意義
裁判員使用紅黃牌是嚴格招待規則和比賽紀律,制止非體育道德行為、嚴重犯規和暴力行為,引導比賽正常進行的一種教育手段。它有利於運動員在技戰術水平、體育道德等方面有所進步;有利於鼓勵進攻,鼓勵進球,使比賽更精彩;有利於裁判員控制比賽的秩序,促使比賽順利進行。如果一名裁判員對使用紅黃牌的目的不夠明確,那么在臨場執法時就容易出現“心慈手軟”或“盲目濫用”的兩種傾向。前者表現為甘當“和事佬”,擔心出示紅黃牌後,刺激了運動員,導致“引火燒身”,以致喪失了作為“法官”的立場。應對某名運動員予以警告或罰出場而沒有這樣做時,其他隊員就會錯誤地認為:你不罰他,當然也不會罰我,我也可以照樣乾。如此惡性循環,賽場勢必充滿火藥味。事實上只有果斷、準確地判罰,才能贏得隊員的信任和新生引導運動員按照規則踢球。後者表現為場上“三板斧”,先發制人,企圖藉助紅黃牌,顯示自己的威風,“鎮”住比賽,這種懲罰主義的做法,把裁判員置於與運動員對立的地位,同樣達不到教育的目的,也難於控制比賽局面。事實上有時一個及時準確的提醒與勸告往往比一個有妥當的警告、罰出場的教育效果要好。
改革
國際足壇現行的紅黃牌制度今年來暴露出許多缺陷。球員在場上的某些犯規舉動僅被出示黃牌判罰力度不夠,而裁判直接出示紅牌將球員罰下場有過於嚴厲,由紅牌導致的追加停賽更使得球員、俱樂部怨聲載道。歐足聯主席普拉蒂尼前不久提出了判罰的“折衷路線”,建議增加新的判罰措施,專門對付那些“黃牌以上,紅牌未滿”的犯規行為。義大利和德國足壇採納普拉蒂尼的建議,分別提出了“橙牌”和“藍牌”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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