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趙春華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間,在河北區李公祠大街親水平台附近,擺設射擊攤位謀生。涉及事件
2016年10月12日晚,趙春華被抓。
判決書說明,公安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將趙春華抓獲歸案,當場查獲槍狀物9支及相關槍枝配件、塑膠彈,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涉案9支槍狀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枝。
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7年1月3日上午,趙春華正式簽署了抗訴狀,向天津一中院提出抗訴。
2017年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枝抗訴一案,並依法當庭宣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趙春華犯非法持有槍枝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綜合考慮趙春華的各種情節,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抗訴人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後,二審法院依法對趙春華解除了羈押措施。趙春華表示認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