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詞目:趕喜
拼音:gǎn xǐ
基本解釋
早期“趕喜”是過去時窮苦人家維持生計的一種方式。每當有青年結婚時,一些窮苦老人,大多是男性老者,帶著點自製小鞭,在結婚之日跑到新郎家放上一掛小鞭,再說些恭喜的吉利話,可以從喜主那裡獲得一些乾糧和財物。
簡介
男婚女嫁在農村中被稱為“紅公事”,既是“公事”,自然少不了眾人的捧場,村子裡德高望重的長者主持結婚儀式、安排日程,年輕人圍繞主持人安排就的事務跑前跑後的忙碌,服務的人越多,說明此家為人越好,待到新郎新娘拜完天地,最熱鬧的便是看“趕喜”的場面了。過去“趕喜”者大都是本村或外村的窮戶,平日難見葷腥。帶上幾隻鞭炮,在新郎家門口燃放,一邊燃放一邊喊著“響亮響亮,人才兩旺”,“鞭炮一響,子孫滿堂”等吉祥祝福話,在一片喝彩聲中,新郎家人便趕緊拿出答謝禮,有酒、飯、煙,足夠趕喜者一兩天的享用。現在農村繼續著“趕喜”的場面,只是“趕喜”者已經變成了“文質彬彬”的專業氣派,主家的答謝禮由過去的食物改換成人民幣了。而最大的不同,便是趕喜者能騎機車,將這一天所能知道的所有結婚家庭走遍,將“趕喜”變成了“趕場子”。
傳承與發展
“趕喜”這一習俗主要出現在魯東南地區,莒南較為盛行,相傳最早出現於明朝。
歷史
駐濟某高校的一名學生曾對“趕喜”進行過一段時間調研。
20世紀六七十年代,“趕喜”人是不要錢的,他們大多家境窘迫,有的身體還帶有殘疾。那時交通不便利,他們都是步行來到新郎家門口,在新娘進門時說些吉利話,放個自製的小鞭,然後要上碗米飯,蹲在牆根上把飯吃了就走。
其中,“趕喜”人的吉利話最能活躍現場氣氛,如“來到大門朝里望,裡邊一道影壁牆,影壁牆上梧桐樹,梧桐樹上落鳳凰,公的點頭母的叫,一唱一和拜花堂。拜花堂,入洞房,洞房裡面臥鴛鴦,北頭臥著狀元爹,南頭臥著狀元娘。今日俺算交好運,看見麒麟送子忙。待到明年春暖日,定能看見狀元郎。說到這裡算一段,酒足飯飽再接上!”
“一包香菸不破邊,保你兒子當大官,一包香菸不破盒,保你兒子上大學。”趕喜老人自編的喜話很是巧妙,往往讓主家很高興給他們菸酒。
經濟
山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王忠武,對於“趕喜”的事兒也曾進行過研究。“趕喜不同於隨喜,以往趕喜是帶有乞討性質的,趕喜人要唱喜歌、放鞭炮,口裡說得話要好聽。這時主家會給饅頭等物,即使給錢數額也是非常少的,趕喜的目的就是活躍現場的氣氛。”
王忠武教授說,但隨著這一風俗的過度商業化,“趕喜”現在已經變味,已經帶有強迫消費的性質成了強討,只要錢不要物,很容易引發糾紛和法律問題。這值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反思,是什麼樣的情況助長了這種現象。在立法上來講,對此類習俗有沒有約束性的規定和條款,如果沒有,是否應該進行這方面的規定。王忠武還是希望用原汁原味的“趕喜”風俗,帶給更多人歡樂。
司法
山東京魯律師事務所主任、濟南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郝紀勇介紹:拋卻“趕喜”這個習俗的概念,從其行為角度看,如果“趕喜”人前去結婚現場,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主人家支付錢財,無法定性為違法行為。如果是“趕喜”人強行索要錢財,帶有敲詐性質,要從索要的錢財數額上看,是否已經構成犯罪。“從現在來看,這些人索要的錢財數額,絕大多數情況尚達不到追究刑責的標準。”
對“趕喜”人如有鬧場、起鬨等手段,則涉嫌違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當地不少人士告訴記者,在結婚等現場,一般情況下新人家庭不願意與“趕喜”人發生衝突,以免影響婚禮進程,因此報案的寥寥。
對於常年從事“趕喜”謀取利潤的人士,郝紀勇認為其行為構成了非法經營,公安機關應予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