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位於高速公路最裡面(左面)車道。只有道路達到雙向六車道高速公路標準時,才設超車道。超車道是高速公路上為超車車輛和車速達到要求的車輛提供行駛的道路,但有些駕駛員開車時長時間占用超車道,使得原本需要用超車道超車的車只能從車速相對較低的行車道超車。這樣一來,想超車的車子與其速差加大,被迫從行車道超車時,加大了與原本在行車道上行駛的車輛之間的速差,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設立背景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算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第三條車道和其他車道為行車道。”同時規定,最左側一條車道只有在超車時才能使用,故稱之“超車道”。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行駛。”超車後要及時駛回行車道,長期占用超車道是違章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後,上述規定廢止,取消超車道、行車道後,法規並沒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條車道作出明確定義,只是對各條車道的行駛速度作了規定:《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北京市的機場高速公路,在2004年下半年將“超車道”、“行車道”改為“快車道”、“慢車道”。2006年元月通車的滬寧高速公路也採用了新的車道標誌:第一條是小客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小客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20、最低限速110;第二條為大、小客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客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20、最低限速90;第三條為客貨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客貨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00、最低限速80;第四條為客貨車車道,標誌牌上部為中文"客貨車"加英文,下部為最高限速100、最低限速60;最外側車道標誌為"緊急停靠"。
根據 2004 年 5 月 1 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超車道 ” 一說早已被取消: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十條規定:“高速公路以沿機動車行駛方向左側算起,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第二、第三條車道和其他車道為行車道。”同時規定,最左側一條車道只有在超車時才能使用,故稱之“超車道”。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行駛。” 超車後要及時駛回行車道,長期占用超車道是違章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後,上述規定廢止,取消超車道、行車道後,法規並沒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條車道作出明確定義,只是對各條車道的行駛速度作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機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