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六存四

清代解運銅鉛制度。 凡銅鉛自雲南、貴州、湖南等省運京,向由水路起運。 如果原船確實已破漏不能前進,則可由運員會同天津縣全行起撥,一體報銷。

銅政名。清代解運銅鉛制度。凡銅鉛自雲南、貴州、湖南等省運京,向由水路起運。銅鉛運抵天津後,照例起撥,按定例均照“起六存四”率,即將原船所載銅鉛之六成,改用撥船,留四成由原船運抵通州交兌。如果原船確實已破漏不能前進,則可由運員會同天津縣全行起撥,一體報銷。原船水腳銀兩應截至天津縣止計數。由天津至通州計程二百二十里,合每百斤銅扣銀三分七厘余,每百斤鉛扣銀四分五厘余,於原定水腳銀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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