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京自首

赴京自首

赴京自首,指的是當事人在家鄉或所在地,因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被迫犯了刑事案件,由於不信任當地警方,赴京向警方“自首”,與“赴京上訪”一樣,把他們自以為地方不能合理解決的問題引向“京”。

詞條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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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0日15時,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土庫村村民童貽鴻到北京朝陽雙井派出所“自首”。因2010年11月18日下午向樓下投擲磚頭“導致一人重傷”,童貽鴻被當地警方通知做筆錄。由於不信任當地警方,童貽鴻於2010年11月20日凌晨乘飛機赴京向警方“自首”。一個普通的農民,連夜進京“自首”,其態度之堅決可見一斑。

童貽鴻的遭遇並不複雜。由於未和拆遷公司達成協定,童家成了“釘子戶”。按照童貽鴻的說法,2010年11月18日15時,他在頂樓發現三十多人跟隨一輛破拆機來到樓下,他們並未表明身份,而是直接將童家拉在樓周圍的鐵絲網撕開,把破拆機開到樓邊。若其說法屬實,拆遷公司恐有強拆嫌疑。在強拆迫在眉睫之際,童貽鴻往下丟磚頭,以震懾拆遷者、保衛家園,似在情理之中。

童貽鴻稱,他扔下磚頭後,並未看到有人受傷。然而,一天之後,民警卻通知他去做筆錄,因為他“把一個人砸得昏迷不醒”。當時沒有人受傷,現在卻有人快被砸死了,這怎能不讓童貽鴻浮想聯翩?武漢有句俗話叫“做籠子”,是指一群人設好一個騙局,讓不明真相者上當受騙。莫非拆遷公司在“做籠子”,以逼童貽鴻就範?從各地拆遷公司的手段來看,並非毫無可能。

童貽鴻“赴京自首”了,但他仍然會被移交武漢警方處理。不同的是,在媒體的關注之下,他是否砸傷了人,應該受到怎樣處理,或許會得到警方與法院公正的裁決。但“赴京自首”畢竟不是一個常規手段,不僅童貽鴻要自掏腰包,也增加兩地警方的辦案成本。“赴京自首”,不應該被效仿。問題在於,倘若不“赴京自首”,不“把事情搞大”,拆遷戶們的合法權益能得到保障嗎?這恐怕是司法機關與各地政府需要思考的問題。赴京“自首”,不啻於對當地警方投了一張不信任票。一個公民,即使一個拆遷戶,作如是想,或許也是不無粗暴和極端的,但是該反省的可以是任何人,唯獨不應是這個被駭懼所裹挾的拆遷戶。

暴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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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警方的公信力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公安機關其不僅擔負著“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的職責,更代表著政府的形象、法治的尊嚴。由此,所謂的“有困難,找警察”,實際是公眾對警察的信賴。而所謂的“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更是法治的要求。可實踐中,許多地方一再發生諸如“為了抓住壞人,抓錯好人也不要緊”、“為了穩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權利也在所難免”等的錯誤“執法”行為。若具體到許多拆遷悲劇中,我們也經常看到警方對於一些開發商及拆遷方的違法亂紀行為打擊不力,對百姓權益保護不力的現象。警方或許有全局的考慮,也或許有行政權力的非法干擾,但對百姓而言,如果做不到“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如果無法保護人民的權益,人民又如何去信任他們呢?

諷刺的例子,新華網報導了這樣的一則新聞,在安徽阜陽穎上縣,一名交警協警因為查了當地涉黑團伙“老大”的車,因為害怕家人受到傷害而被迫下跪道歉。協警下跪,固然不該,可問題是,同屬警方體系的協警為何信“老大”而不信“警方”,當地警方不去深刻反思,卻以“他跪了,是給我們穿制服的抹黑,所以,我們把他清退了”的理由將該其辭退,真不知道誰在給誰抹黑!更讓人心寒的是,協警都如此,換成普通百姓呢?

其次,赴京“自首”是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

一方面,村民赴京“自首”,花費的是個人的時間、金錢。另一方面,當地警方為了查明案件真相,也必然要花費更多的人力、財力。甚至連北京的警方也“無辜”被搭進去很多的時間、精力。簡單的案件,卻生出這樣的波折。前因是村民對警方的不信任,但客觀的後果,卻無法迴避社會資源被極大浪費的現實。

實踐中,這樣的“捨近求遠”真的很多很多,正反兩方面的例子,前者如已被明令撤消的所謂“駐京辦”,國家政令,皆有法度。地方治理,也有實際情形。上達下令,原本就有相應的體系。可我們的許多地方政府卻偏偏要搞“駐京辦”,既容易滋生腐敗,更浪費公帑;而後者最典型的莫過於“上訪”了。訪民奔波千萬里,折騰百十回,許多的地方政府也是忙忙又碌碌,又是截訪,又是匯報。可事情的最終處理,還不是要回到“擺事實、講道理、據法律”的必然道路上!早知如此,主管者就不能“從頭開始”么?

第三,後“赴京”時代,我們又該去到哪裡?

這一回,村民出於樸素的法治信仰,出於對政府的信任,可以赴京自首,可以赴京上訪。可下一次呢?再遭遇類似對基層公權力的不信任,或者不公正的對待,我們又該去哪裡維權,紛紛去北京么?更要命的是,倘若赴京亦不能如願,依舊得不到自己想要的“公正”,那我們又該去到哪裡?

三個尷尬問題,實際上也集中於一點,就是我們的主管者究竟該怎樣“執政”為民!是以“民”為重,還是以“己”為重!是“法”字當頭,還是“權”字當頭!

與赴京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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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京”形式的日趨多樣化、“赴京”規模的日趨擴大化,將局部地區脆弱的幹群關係這層窗戶紙無情撕破,同時在短期內勢必引起無奈之下的群起效仿。“赴京自首”的出現,更給地方政府和基層機關出了一個頭疼的大難題:與“赴京上訪”一樣,把他們自以為地方不能合理解決的問題引向“京”,勢必引起巨大的反響;與“赴京上訪”不一樣的是,“赴京自首”似乎並未觸犯相關的規定,因而可能由此“開闢”出一條新興的“自保”方式。

“赴京”從“目的”逐步轉化為“手段”,無疑具有鮮明的諷刺意義與揭露意義。在“赴京”這個問題上,“中央政策、地方對策與民眾應對”三方的認識水平與實際操作是互有出入的:中央政策要求地方從源頭上消除導致民眾“赴京”的動機與前提,地方的對策則在於嚴防死守民眾“赴京”的渠道,民眾則只為維護自身權益。可見,問題主要出在地方政府這個環節上,其對策在某些程度上表現為“本末倒置、治標不治本,對於民眾的意見呼聲不能未雨綢繆、及時處理,事後補救自然而然顯得倉促無力、不擇手段,雖可祭出“維穩”的大旗,但終難維繫民心。如此一來,民眾的問題並不能完全在事發地圓滿解決、消化,除此之外似乎別無其他捷徑與選擇。

此前,“赴京”主要用於“上訪”,雖然風險可想而知,但效果有目共睹;日積月累之後,“赴京自首”便“應運而生”,可謂是飽學相關經驗教訓的民眾的“另闢蹊徑”。在沒有充分的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妄自推測事發地的政府作為是否合乎法度是不可取的。然而,單純根據報導中村民條件反射般的“不信任感”,可見其人在日常生活中對政府行為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開”部分有所耳聞目睹,不然何以捨近求遠、千里迢迢“赴京”以求得安全感與信任感。由此看來,此番“赴京自首”在某種程度上便夾帶著“赴京上訪”的效果,此時的“赴京自首”與“赴京上訪”竟然神奇的兩位一體。

“赴京自首”與“赴京上訪”在抽絲剝繭後最終顯得是那么的大同小異,對於一個正常的現代化法治國家來說更是一個不祥的悲劇與警鐘。然而,當務之急卻在於消除那些催生“赴京”的消極因素,而不在於追究“赴京”求生存、求自保者的不良示範責任,萬萬不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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