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第151條第2款是對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珍貴動物”是指我國特產的珍貴稀有動物以及雖然不屬於我國特產,但在世界上已被列為珍貴瀕危種類的野生動物。屬於我國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主要有大熊貓、金絲猴、白唇鹿、揚子鱷等一百多種動物;屬於珍貴瀕危種類的野生動物主要有丹頂鶴、白鶴、天鵝、野駱駝等,珍貴動物的“製品”,是指珍貴野生動物的皮、毛、骨等製成品。
對於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本款和本條第4款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①對於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②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這裡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③走私上述物品數額特別巨大的走私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其具體數額標準,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關於“情節較輕”、“情節特別嚴重”等解釋的內容辦理。[2]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所謂珍貴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稀有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其不僅包括具有重要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經濟價值以及對生態環境具有重大意義的珍貴野生動物,亦包括品種數量稀少、瀕危絕跡的瀕危野生動物。既可以是我國特產的,亦可以是雖不屬於我國特產但已在世界上列為珍稀瀕危種類的動物。根據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動物分為一級保護動物和二級保護動物。再根據國務院1998年12月10日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於珍貴動物的有256個種或種類,如大熊貓、金絲猴、獼猴、文昌魚、白唇鹿、揚子鱷、丹頂鶴、天鵝、野駱駝等。至於珍貴動物製品,是指珍貴動物皮、毛、骨等製成品。上述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還必須為國家禁止進出口,才能成為本罪對象。否則,雖為珍貴動物及其製品,但不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
相關案件
2018年4月26日,哈爾濱海關查獲特大瀕危動物製品走私案,涉案9個品種,其中羚羊角1276根、猛獁象牙156根、海象牙406根、象牙2根、熊牙70枚、鯨牙226枚、熊膽44個、馬鹿鞭4根、海參319公斤,總案值達1.06億元人民幣,僅1276支羚羊角案值就高達1.02億元。(1276根羚羊角意味著至少有638隻高鼻羚羊死於非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