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區人民法院

赫山區人民法院

赫山區人民法院現有機構18個,其中內設14個機構:辦公室、政治工作辦公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行政裝備科、監察室、審判管理辦公室、司法技術室。下轄4個人民法庭:蘭溪人民法庭、泉交河人民法庭、衡龍橋人民法庭、泥家潭人民法庭。

機構概況

全院現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總計106人,大專以上學歷104人,其中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的3人,本科學歷的81人。近年來,赫山法院以創建現代法院為奮鬥目標,堅持“文化建院、服務立院、制度管院、質量強院、改革興院”的工作思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突出“公正與效率”世紀主題,全面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舉措,加大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力度,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益陽經濟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連續五年被區委政府評為文明建設先進單位,相繼被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政法委、市中院評為雙文明建設先進單位、服務經濟建設先進單位、全市“人民滿意的好法院”。2004-2005年度被益陽市委、市人民政府評為文明標兵單位,連續三年在全省司法質量考評中名列前茅。2004年3月,民事審判第三庭{原婚姻家庭法庭)被省高院、省婦聯聯合命名為“巾幗文明示範崗”。2005年11月,審判監督庭被評為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先進單位。2006年司法質量、司法績效、行政審判、執行、審判管理、辦公室、立案庭、司法行政、區域網路建設等9項職能工作進入全省先進。2007年,在全市集中打擊“地下六合彩”非法經營及賭博犯罪專項活動中,被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先進單位。2008年3月在全省法院審判管理工作中被省高院評為先進集體,民事審判第三庭被全國婦聯命名為“巾幗文明崗”。2009年1月榮獲2008年度全省基層法院司法狀況考評優秀單位。

機構設定

辦公室
組織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等會議事務;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辦理辦公室批轉、批覆的有關檔案,組織綜合性會議,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負責文秘、檔案、保密、新聞宣傳、調研、信息、統計、機要收發、打字文印、聯絡接待等工作;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辦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治工作辦公室
負責本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地方黨委負責法院系統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法院的幹部教育、人事調配、工資調整、任免、獎懲;負責法院增編補員,司法統一考試;負責法官等級、警銜等工作;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監察室
負責監督本院工作人員執行法律和其他公務行為;查處法院工作人員中的行政違紀案件,對審判工作嚴肅執法情況和人事、財務管理等方面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助黨組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等。
(四)立案庭
負責本院各類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的審查、登記立案工作;處理來信來訪;負責訴訟費的收取和管理;指導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負責錄入案件有關信息工作;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五)刑事審判庭
負責審判由本院管轄的當事人提起的部分刑事自訴案件(發回重審的、當事人不在同一轄區的、院長交辦的自訴案件);負責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各類刑事案件;負責執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財產部分的執行;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
負責審理由本院管轄的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除擔保物權糾紛)、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房地產開發經營契約糾紛、民間借貸契約糾紛、建設工程契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勞務(雇用)契約糾紛、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勞動爭議、人事爭議等民事案件;負責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除外)的案件;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負責巡迴審判定期制的具體落實;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審理由本院管轄的物權糾紛案件中的擔保物權糾紛案件;負責審理債權糾紛(除上述由民一庭負責審理以外的)案件;負責審理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負責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的案件;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
負責審理由本院管轄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負責審理按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九)行政審判庭
負責審理行政案件;審查並決定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十)審判監督庭
負責審理中院指令再審和本院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再審案件;負責法院管理、法庭指導、案件評查、案件質量綜合評定、庭審紀律和作風的監督工作;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執行局 (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審查並執行除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外的財產刑部分所有有執行內容的案件;執行民商事案件財產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配合刑庭執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其他法律文書;對人民法庭執行工作進行指導。司法警察大隊與執行局合署辦公,負責司法警察警務工作;履行警衛法庭,押解人犯,執行死刑,送達法律文書職責;配合審判庭 執行局等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本院機關秩序,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行政裝備科
負責本院系統的計畫財務工作;負責本院的武器、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計畫、管理及分配;負責人民法庭和審判法庭建設;負責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本院行政後勤事務管理等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工作。
(十三)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本院已生效案件和已執行案件的質量和效率進行評查和通報;負責司法績效和司法狀況綜合評估管理工作;負責司法審判流程管理工作;負責司法統計工作;承辦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十四)司法技術室
負責司法鑑定、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十五)蘭溪人民法庭
法院派出機構,負責審理轄區內(蘭溪鎮、八字哨鎮、龍光橋鎮)各類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指導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十六)泉交河人民法庭
法院派出機構,負責審理轄區內(泉交河鎮、筆架山鄉、牌口鄉、歐江岔鎮)各類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指導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十七)衡龍橋人民法庭
法院派出機構,負責審理轄區內(衡龍橋鎮、滄水鋪鎮、岳家橋鎮)各類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指導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十八)泥家潭人民法庭
法院派出機構,負責審理轄區內(泥江口鎮、新市渡鎮、謝林港鎮)各類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指導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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