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農村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畫生育法》、《貴州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國家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政策和《遵義市農村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試行辦法》(遵義市政府41號令)的有關規定,結合赤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我市的農村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本辦法中的獨生子女戶是指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二女絕育戶是指符合《貴州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女孩並已採取絕育措施的家庭,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子女是指戶籍在本市的農村子女。
第三條:子女在1988年1月1日後出生且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發給一次性獎勵費和保健費。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給予一次性獎勵費100元。原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發給部分一次性獎勵費的待以後市財政好轉後補足100元。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發給每月5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保健費發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
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非客觀原因放棄二孩生育、2006年6月1日後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另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獎勵費,原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已發給500元獎勵費的,不再補發。
早婚早育的夫妻獨生子女獎勵費、保健費、放棄二孩生育獎勵費均不發給。
第四條: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家庭的夫妻,按以下條件和標準發給生產扶持金:
(一)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家庭的夫妻,從年滿5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每人每年300元;
(二)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自願放棄生育並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年滿4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每人每年300元;
(三)扶貧一類重點鄉鎮的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家庭的夫妻,從年滿40周歲的當年領取每人每年500元;
(四)扶貧一類重點鄉鎮的獨女戶夫妻,從年滿3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每人每年500元;
生產扶持金每年年底前由本人申請,村協會評議,村委會簽注意見後報當地政府初審並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經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審批後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個人帳戶發放。
生產扶持金享受對象年滿60周歲後不再發放,統一按國家獎勵扶助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對獨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子女,參加高考被全日制高等院校統招錄取入學的,分別獎勵3000元和2000元的助學金。
第六條:2006年6月1日後主動落實絕育措施的二女戶家庭,由鎮(鄉)、辦給予一次性獎勵300元。
第七條:獨生子女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正常生產、生活的,由本戶申請,經市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鑑定小組鑑定後,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補助,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個人帳戶發放。
第八條: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子女2006年6月1日後死亡且不再生育的家庭,給予一次性補助3000元。
由本戶申請(申請時須提供子女死亡證明原件),當地政府審核,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審批。
第九條:對已婚婦女自覺落實出生缺陷干預措施後,所生嬰兒有較嚴重缺陷,由本戶申請,經市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鑑定小組鑑定後,視其缺陷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5000元。
第十條: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居住的房屋屬危房或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新建房屋的經市人民政府核准後給予3000元的建房補助。
本戶申請向所在政府申請,由當地政府指派國土所、建管站、民政辦和計畫生育辦公室共同實地勘察並拍片存查,確屬危房不能繼續居住或人均住房不足20平方米的,將勘察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核准,新建房屋竣工後發給3000元的補助費。
第十一條: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夫妻,因病住院治療按合作醫療有關規定報銷後自付醫療費超過2000元的部分,在合作醫療基金中按50%給予補助。報銷和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0元。
補助費由本人申請,當地合信醫療辦審核後報市合作醫療辦公室審批發放。
第十二條:獨生子女戶的未婚子女,每年繳納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由當地政府承擔。
第十三條:經鑑定屬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由本人申請,經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批准在指定醫院對症治療的,門診可按住院治療在農村合作醫療中按規定報銷,其餘部分由當事人持合作醫療辦公室出具的報銷結算單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基金中報銷;對家庭生活貧困的給予重點扶助,並可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十四條:獨子戶和二女戶的夫妻,從年滿60周歲的當年起,每人每年領取獎勵扶助金600元。
獨女戶夫妻,從年滿60周歲的當年起,每人每年領取獎勵扶助金1200元。
第十五條:對實現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避孕藥具和生殖健康檢查。
第十六條:獨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子女參加中考,在遵義市內學校錄取時給予加10分照顧,參加高考的按《貴州省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獨生子女戶的子女,在應聘本市企事業單位員工時,同等條件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八條:對實現計畫生育家庭的成員,免費參加政府主辦的專項技術培訓,並優先安排生產扶持項目和資金。
第十九條:對實現計畫生育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平均水平的,每年可申請2000元以內貸款的貼息補助,貼息補助由當地政府財政承擔。
第二十條:享受本辦法獎勵、扶助的家庭再生育的,收回已領取的獎勵費和扶助金;違法生育的,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列獎勵、扶助所需資金除已明確由有關單位承擔外由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基金中支付。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基金籌集辦法:
1、省和遵義市的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專項資金;
2、所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提取20%;
3、稅改後中央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2%;
4、市財政預算2006年按地方財政收入0.6%安排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專項資金,以後每年增加0.1%;
5、社會捐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列獎勵、扶助、照顧對象須逐級審核並張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獨生子女獎勵費、保健費、二女戶絕育獎勵費由各鎮(鄉)、辦計畫生育辦公室直接發放到人,按季度與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結算,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根據資金需求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由分管市長簽批後在基金中劃撥。
生產扶持金、獨生子女傷殘(死亡)補助費、建房補助費、放棄二孩生育獎勵費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個人帳戶代發;國家獎勵扶助金按原規定由農村信用社開設個人帳戶代發;自付醫療補助費按合作醫療報銷有關程式辦理。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本辦法解釋權由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負責。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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