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6年11月9日
貴州省治理商業賄賂獎勵舉報有功人員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積極性,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依法舉報商業賄賂行為,依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黔黨辦發[2006]6號)關於對投訴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向各地各部門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機構舉報相關單位、人員商業賄賂行為,經查證屬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以上各級各部門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機構給予獎勵。
(一)對查處商業賄賂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起重要作用的;
(二)舉報後經調查可以認定為商業賄賂案件,並積極協助破案的;
(三)為國家、集體挽回或減少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追繳金額2萬元以上的;
(四)對依法查處商業賄賂案件有其他實效性作用的。
第三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一般依據追繳罰沒收入的實額給予一定獎勵;對無罰沒收入的,可酌情發給獎金。
第四條有多人先後舉報同一商業賄賂行為的,獎勵最先舉報者。聯名舉報的,獎勵同時參與舉報的人員。匿名舉報的,一般不予獎勵。
第五條舉報同一商業賄賂案件的,不重複獎勵。
第六條對有特別重大貢獻的舉報人員。各地各部門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機構提出獎勵意見,報經各市、州、地或省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批准後,應予重獎。
第七條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應在縣以上各級各部門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機構對所舉報案件查處終結確認後進行。
第八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資金,由各地各部門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專款專用。
第九條獎勵商業賄賂專項治理舉報有功人員,必須按舉報人的意願辦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開舉報人姓名、職業或身份,違者追究紀律責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違者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受獎勵的舉報人自收到治理商業賄賂工作機構獎勵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貴州省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向社會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