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打擊傳銷工作的通知

三、部門職責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建立打傳網路,加大對傳銷人員的摸底排查和打擊傳銷活動的宣傳力度,嚴厲打擊傳銷及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行為,及時向市政府匯報打擊傳銷有關工作情況。 2、公安機關: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加強和工商部門配合,建立打傳網路,加大對傳銷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快偵快破大案要案。 3、總結鞏固階段(2007年11月1日—12月31日)工商、公安和其他職能部門,在集中打擊傳銷工作結束後,對各自的工作進行認真總結。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打擊傳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據摸底調查,目前我市從事傳銷活動的人員主要是來自上海、浙江、安徽、湖南、湖北和四川等地和本地民眾,涉及以“培羅蒙”、“派隆”西服為傳銷產品的傳銷網路,以香港金鑫集團公司的電子商務為傳銷產品的傳銷網路以及從四川滲入我市以“衛生棉”為傳銷產品的傳銷網路等傳銷隊伍,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有600餘人(其中我市民眾參加金鑫集團公司電子商務傳銷的人員300餘人)。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工商、公安等部門通力合作,嚴厲打擊,有效扼制了傳銷活動的囂張氣焰,由於赤水地處川黔交界的特殊位置,隨著周邊城市打擊力度的加大,我市的傳銷活動有反彈和蔓延的趨勢,擾亂了我市社會經濟秩序。對此,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職能部門,必須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打擊傳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和職責,協調配合,嚴厲打擊各種傳銷活動,堅決遏制傳銷活動在我市蔓延和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
二、進一步明確打擊傳銷工作方針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職能部門要按照“政府領導、工商牽頭、部門配合、各方聯動”的工作思路,採取預防為主、打防結合、綜合治理的措施,始終保持打擊傳銷活動的高壓態勢,有效遏制傳銷活動在我市蔓延。
三、部門職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建立打傳網路,加大對傳銷人員的摸底排查和打擊傳銷活動的宣傳力度,嚴厲打擊傳銷及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行為,及時向市政府匯報打擊傳銷有關工作情況。
2、公安機關:充分發揮主力軍作用,加強和工商部門配合,建立打傳網路,加大對傳銷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快偵快破大案要案。負責協助民政部門對非法傳銷人員的遣返等工作。
3、 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管理部門:配合工商、公安加大對利用網際網路傳銷和為傳銷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監控和查處力度。每個月向用戶群發打擊傳銷的宣傳簡訊2條以上。
4、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協助做好對傳銷組織者或經營者帳戶查詢、資金凍結的協調工作,打擊利用傳銷活動非法集資行為。
5、教育部門: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讓學生認識到傳銷的危害性、違法性,嚴防傳銷活動進入校園。
6、監察部門:依法加強監督,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打傳職責而影響或阻礙打傳工作的開展,甚至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以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7、財政部門:保障打傳專項整治經費並監督專款專用,以確保打傳工作的順利開展。
8、民政部門:做好對查獲的需要救助的非法傳銷人員提供返鄉、救助等相關工作。
9、交通部門:做好傳銷人員的集中遣返運輸等工作。
10、經貿部門:做好對直銷的宣傳、管理工作。
11、電視台、報社等新聞媒體單位:加大宣傳力度,及時通報打傳工作動態,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四、工作步驟
1、宣傳發動和調查摸底階段(81530日)
一是在電視台、報紙和城區人口密集的車站、碼頭髮布《關於嚴厲打擊傳銷違法活動的通告》,通過宣傳車、張貼和發放書本資料等形式廣泛宣傳,營造輿論氛圍;二是工商部門牽頭與公安、街道辦事處等部門配合,加強摸排,對傳銷窩點逐戶調查和核實,為實施集中打擊傳銷打好基礎。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積極發動社區和民眾參與到打傳工作中來,發現傳銷行為及時向工商、公安部門舉報。
2、集中打擊階段(911031
(1)由工商部門牽頭,公安和社區配合,組成一支集中打傳執法隊伍,對各種傳銷活動進行有力打擊,並按照抓頭目、破網路、凍資金的辦法,查處一批傳銷案件,摧毀一批傳銷組織,端掉一批傳銷窩點,抓捕一批傳銷頭目。
(2)工商和公安機關在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的同時,對為傳銷人員提供租房信息服務的中介信息機構和提供場地的房屋出租者,要嚴格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3)工商和公安機關對查獲的涉嫌傳銷人員,要在查明情況事實的基礎上區別情況進行處理,對主要傳銷頭目或骨幹分子,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對一般參與傳銷的人員進行教育後交民政部門遣送回鄉。
3、總結鞏固階段(20071111231
工商、公安和其他職能部門,在集中打擊傳銷工作結束後,對各自的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建立打傳長效機制,鞏固打傳工作,並於2007年12月20日以前將書面總結報市打傳辦公室(市工商局執法科)。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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