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高火險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區或距林區邊緣200米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 燒荒燒土、燒灰積肥、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煉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業等生產性用火;
(二)墳頭燒紙、燒香點燭、燃放鞭炮、吸菸、烤火、打火把、野炊和舉辦篝火活動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
(四)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三、
四、凡我市林區民眾、景區遊人、護林人員以及在林區從事生產性作業的人員,一旦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機構(市森防辦電話:2882119、5564999)。
五、發生森林火災後,所在地政府和森防機構應及時將火情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政府總值班室,並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立即就地就近組織力量進行撲救。在撲火工作中要嚴格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安全第一”的原則,在所在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有序開展,禁止動員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和年老體弱人員參加撲火。
六、對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員要落實責任制,對所引起的森林火災,要追究家長和監護人的責任。
七、凡進入我市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遊覽的人員,應自覺遵守森林防火安全有關規定。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應對遊人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並認真開展巡迴檢查工作。
八、重點林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和景區經營管理單位,要在重點路口、景區入口、墓區通道等主要地段設立臨時檢查站,對進入林區人員和車輛例行檢查,嚴禁攜帶火種進入林區,並在進入林區路口設立永久性的溫馨提示牌。
九、戒嚴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林業管理部門、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旅遊景區經營管理單位和森林資源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領導帶班制度和每日火情零報告制度。
十、凡違反本令規定,造成森林火災事故,由林業公安依照《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嚴從重從快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 令
市 長:張集智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