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規定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全國、全省人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贛市發[2004]11號),加快人才集聚,加速建立和完善人力資源體系,為實施“對接長珠閩,建設新贛州”發展戰略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廣泛的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對象範圍

第三條 引進的人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享受省級以上政府特殊津貼或獲得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的;

2、學術技術領域處於領先水平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重點學科帶頭人;

3、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有博士學位,且年齡不超過55周歲的;

4、獲部、省科技進步、技術改造、科技成果三等獎以上(集體科研項目前三人為主要貢獻人),與我市產業結構有緊密關聯,且年齡不超過50周歲的專業人員;

5、具有碩士學位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屬我市緊缺專業,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的專業人員;

6、適應本市產業結構調整和承接“長珠閩”產業梯度轉移所急需的技師、高級技師等技能型、複合型人才;

7、攜帶高新技術到本市創辦、合辦、租賃高新技術企業,或以技術入股等形式與本市的企業、科研機構合作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有較好經濟效益的;

8、在國外取得學位的公派、自費留學回國創業人員;

9、經市、縣(市、區)人才工作機構認定的其他特殊專門人才;

10、市委、市政府定期發布的重點行業和重點學科需求的人才。

上述人員中,特別優秀和柔性引進的人才可不受年齡限制。

引進方式

第四條 引進的各類人才可以辦理調入或聘用手續,也可以採取柔性引進等方法。

1、國有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引進或聘用上述人才,可不受單位編制數額、增人計畫、工資總額、職稱結構比例的限制。

2、財政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不含參照、依照管理)的事業單位,引進上述人才,可先進入後調整;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制。

3、黨政機關,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引進上述人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下,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採取特定的考試、考核辦法錄用,或採用雇員制等用人方式引進。

4、柔性引進的人才可以在本市長期定居,也可短期應聘;可受聘一個單位,也可受聘多個單位。

優惠待遇

第五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人才,調入本市工作的給予以下待遇:

1、發放一次性安家費。標準為:兩院院士10萬元;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重點學科帶頭人,博士研究生和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5萬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重點學科帶頭人,具有副高職稱或碩士學位的人員3萬元;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10項的其他人才引進後符合要求的發給安家費1萬元。

2、從優安排住房並發給購房補貼。用人單位根據其專業技術資格(職務)、學位學歷、隨遷人口等因素及原有待遇,從優安排相當面積的住房。如需購房的,在首次購房時,給予一次性的購房補貼,其中博士以及正高職稱人員8萬元;雙碩士學位人員及副高以上職稱人員3萬元;碩士研究生1萬元。購房補貼按每人(戶)一次性發放。

3、發放人才特殊津貼。從調入我市正式起薪之月起享受人才特殊津貼。標準為:兩院院士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重點學科帶頭人,博士研究生和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重點學科帶頭人每人每月500元;具有副高職稱或碩士學位的人員每人每月300元。

上述各項費用,屬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按財政開支渠道,分別由市、縣(市、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負擔50%,用人單位負擔50%;其他單位參照上述標準發給,經費由用人單位負擔。對引進了高層次人才且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達5年以上的單位,由用人單位所在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和扶持。

第六條 柔性引進到我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薪酬待遇完全放開,由用人單位與引進的人才協商確定。

第七條 實行靈活的多元化的薪酬方式。

1、企事業單位引進的人才,不屬“人才特殊津貼”享受範圍內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根據其貢獻和專業水平雙方協商,從優確定其報酬。

2、對引進的人才實行最低保障工資制。試用期滿後,年最低收入不低於全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收入的1.5倍。

3、可以實行協定工資制,條件具備的單位也可以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年薪標準由用人單位和調入人才商定,所在地人事部門負責鑑證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 從優辦理社會保險。對引進的人才及時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交納住房公積金。原則上,用人單位按高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對辭職、或與原單位解除關係來本市工作的人才,企業在辦理養老保險時,對其可以認定計算的社會保險交費年限的保費,由用人單位躉交。

第九條 創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條件。科技開發項目經論證可行後,視開發項目所需經費的實際情況,提供一定數量的科研、項目啟動經費;每年資助由本人支配的資料等經費;所在單位保證其工作用車;提供應邀參加必要的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差旅費。

第十條 對辭職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契約關係、具有高級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的人才,若原單位同意移交檔案,按工作調動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對其原有行政級別、技術職稱予以承認;若原單位不同意移交檔案,由本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用人單位申報、經組織人事部門核實後,對其原有職務、職稱予以承認。因流動而辭職、被原單位辭退、除名或作自動離職的,工作滿一年後,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市人事部門審批同意,可以恢復身份,前後工齡可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引進具有高級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其配偶的工作安置,原則上由接收單位負責。接收單位確有困難的,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參照其原工作單位、身份、專業對口安排。指定的接收單位要在6個月內妥善安置;其子女安排到當地較好的學校就讀。

第十二條 對願意到本市、縣(市、區)工作的具有高級職稱、碩士以上學位的人才,若暫時無接收單位,可由市、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中心代為接收,免收代理費,並協助辦理戶口和人事關係轉入手續,待落實工作單位後再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三條 對留學回國人才,享受本規定和《江西省引進海外留學人才的意見》有關的政策優惠;來本市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的,按外商投資企業確認,並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引進的海外和市外各類人才進行科技投資和成果轉化的,按《贛州市盤活用好現有人才資源的若干規定》中關於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有關條款,與本市現有人才享有平等權益;有協定的按協定執行。

第十五條 非公有制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引進的人才,其人事關係和檔案由市、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在申領《特聘人才工作證》後,其職稱(職務)評聘、科技成果鑑定和獎勵、專家選拔、繼續教育、社會保險等方面,享有與本市國有單位引進的、現有的同類人才同等待遇。

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人事部門具體承辦人才引進審批手續。對用人單位申報引進的人才,有關部門應簡化手續,特事特辦,全套審批時間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引進碩士學位以上的研究生,如本人願意,可採取先試用後錄用的方式,試用時間一般為3-6個月,進入事業單位的經試用合格後,即可辦理調入手續。不是國家公務員身份要在行政崗位工作的,可採取先進後考的辦法解決。如果連續兩次招考不合格,應脫離行政機關,由用人單位幫助擇業,也可進入人才市場自主擇業。

第十八條 調入的人才憑政府人事部門開具的調動通知,直接到公安部門辦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的遷移手續。到鄉鎮基層工作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戶口登記在市、縣(市、區)城區。

第十九條 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特聘人才工作證》。持證人在工作單位及居住地享有與當地居民和市內同類人才同等的待遇,並享受我市有關人才柔性流動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各用人單位在引進人才時,要明確引進人才的工作職位、從事的主要工作、開發研究的項目、預期的目標,並給予必要的經費。

第二十一條 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給予優惠待遇的同時,實行5年最低服務期並簽訂契約,由市、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鑑證。如發生用人爭議,由市、縣(市、區)人事部門負責處理。

條例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在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引進的人才,符合第四章有關規定的條件,按《贛州市盤活用好現有人才資源的若干規定》(贛市發[2005]8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市委人才辦、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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