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協定

商品房購房定金其性質對於商品房認購書為違約定金,對於商品房買賣契約為立約定金。立約定金並不能擔保契約得以成立,僅能擔保當事人積極誠實地訂立契約。只有在一方當事人違背誡信原則,存在違背商品房認購書或其他締約過錯行為時,方可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對於商品房認購書未確定之內容協商未果而一方拒絕簽約,不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

注意事項

定金的作用是保證契約的順利進行。交納定金的一方如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在接受定金後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有些購房者在交付定金時未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契約,最好與開發商簽訂書面定金保證協定,至少也應在定金收據上註明口頭協定的主要內容。

注意:書寫時勿將"定金"寫成"訂金"。"定金"是法律術語,通常視為購房預付款,購房戶如交納了"定金"又不打算購房,應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買房時,開發商發了一份蓋了章的"承諾書",保證過期不辦分戶產權金額退款,這份"承諾書"是否有效? 此"承諾書"應視為購房契約(主契約)的附屬檔案,與主契約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開發商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分戶產權,購房戶可依據"承諾書"要求開發商履行承諾,如開發商不履行承諾,購房戶可運用法律手段,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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