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

三金

在契約的違約責任問題上,有個著名的“三金”制度(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定金)。民事責任以補償性為首要目的,故契約法的損害賠償金也是以補償性為主,而以懲罰性為例外。

基本信息

名詞釋義

損害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的即是補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性損害賠償金,第2款規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也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是中國法上唯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關於損害賠償金的範圍,損害賠償金包括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其中可得利益損失金額又受到兩個限制:一是可預見規則限制;二是防止擴大規則限制(第119條)。

違約金

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①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②違約金是一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③就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的支付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契約,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

定金

定金既是一種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定金在契約得到正常履行情形下,是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的。只有在給付定金方或接受定金方發生違約行為而適用定金罰則時,定金才起到了定金責任的作用。定金罰則的內容是:給付方違約時不得收回;接受方違約時雙倍返還。

適用關係

定金與違約金

契約法 契約法

首先看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16條規定,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這裡應指出的是,第116條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規定違約金與定金責任情形的,如果契約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在一方同時實施了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也可以並用。

違約金與損賠償金

其次看違約金與損賠償金的適用關係。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適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但是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無疑與實際損失額關聯密切,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並且是“就高不就低”。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

再看定金與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定金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責任的,但也不能認為它與損害賠償金毫無關係,定金與損害賠償責任的聯繫表現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並用不能超過全部貨款的總值。

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得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契約一方訂立契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契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案例解析

1.錢某系私營企業老闆。1997年6月5日晨7點30分對招手停下來的計程車司機王某說:“我欲去某賓館簽約,必須8點半以前趕到,否則我將損失10萬元”。司機王某說:“時間沒問題,你放心吧!”後因王繞道加油耽誤了時間又遇上班高峰期堵車,上午9點鐘才將錢送到指定地點。錢簽約未成而向王某起訴要求賠償10萬元。經查,王某為個體司機,錢某簽約不成,造成利潤損失10萬元屬實。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A.錢某的10萬元損失是直接損失,王某應賠償

B.錢某的10萬元損失是預期的間接損失,王某應賠償

C.王某應按其過錯的程度分擔錢某的10萬元損失

D.王某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對方損失,應退還乘車費,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為:A C D

10萬元損失為可得利益而非既得利益的損失,故屬間接損失,且為司機可以預見到的損失,故A錯B對。依《契約法》第113條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就應賠償損失,不以過錯為前提,因此C和D錯誤。依題意選A、C、D.

2.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契約,約定由工廠在6月底將一部行使3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3萬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車後15日內餘款付清。契約還約定,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50元;一方有其它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6000元。契約訂立後,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車在途徑山路時,因遇暴雨,被一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廠對卡車進行了修理,於7月10日交付給甲。10天后,甲在運貨中發現卡車發動機有毛病,經檢查,該發動機經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並要求工廠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契約而造成的經營收入損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車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契約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

現請回答下列問題:

1.汽車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2.卡車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

3.甲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4.甲能否要求退車?

5.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並雙倍返還定金?

6.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

7.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答案:

1.汽車買賣契約合法有效。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負責。依《契約法》第142條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此時卡車尚未交付,故應由出賣人某工廠承擔。

3.甲不能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因為作為契約的對方當事人某工廠並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經營者”,甲也不是該法所稱的“消費者”。換言之,甲與工廠之間的汽車買賣契約關係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

4.甲能夠要求退車。《契約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契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根據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工廠交付的卡車的質量不符契約定,甲可依法請求退車。

5.甲不能同時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並雙倍返還定金。依《契約法》第116條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所以,甲不能請求工廠既承擔違約金責任,又承擔定金罰則。

6.甲能夠請求工廠賠償經濟損失。依《契約法》第113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契約一方訂立契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契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甲的經營收入損失可視為因工廠履約不符契約定而給甲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損失,且這種損失能為工廠在訂約時所預見。

7.甲能夠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這兩種違約金適用的情形不相同,而工廠同時構成了遲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兩種違約行為,故這兩種違約金責任可以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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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二手房交易風險

作為一項大額買賣,二手房交易的全過程存在很多資金風險。如何有效防範資金風險、保證交易安全?21世紀不動產專業人士表示,除了查詢房屋產權、委託可信度高的房產中介公司、不要輕信口頭承諾等基本常識外,購房者還要注意以下兩方面問題。

三“金”要分清

首先,要區別意向金、定金和訂金。定金是一種擔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沒收該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意義在於以該定金為擔保,督促雙方按約履行契約。訂金則是一種預付款,是款項的一部分,不具有擔保的性質。在法律上並沒有“意向金”這個專有名詞,根據其意思,結合契約的實際情況,應該屬於定金或者訂金。如果無法根據契約本身的內容確定其性質的,可參考交易習慣確定其含義。通常認為,未明確有擔保意思表示的意向金,應理解為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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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產中介機構為了保障上下家的利益,經過買賣雙方同意並在付款協定上約定好交易款項的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和交付時間等,也可由購房者將相對應的房款先打入公司賬戶,房產中介機構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給房屋所有人其中一位辦理銀行定期存摺的形式轉付給房屋所有人。但這需要買賣雙方核實房產中介機構的資質和正規性,千萬不可輕信房產中介機構的個人行為。

為了保證資金的安全性,使其去向更加透明,尋找一家值得信賴的品牌房產中介公司是十分必要的。此外,在交割各項錢款的同時,還要注意無論是支付房產中介費用、定金或房款,支付方都應要求對方寫下收據,以保證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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