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層面
鄙視奴隸,稱為賤民;唐代賤民階級,大體上可分為官賤民與私賤民二種:官賤民又分為官奴婢、官戶、雜戶。工樂及太常音聲人等;私賤民又分為私奴婢、部曲、客女、隨身等。此兩種賤民,因隸屬不同,所受待遇,自不一致。即在同一階級中,官奴與官戶,私奴與部曲,身份地位,亦不相同,階級之中有階級,卑賤之下有卑賤,內容複雜,區別為難。
在很多社會裡賤民和奴隸制度有關。在現代社會中,大部分國家由於等級制度和奴隸制度的廢除,賤民制度也隨之廢除,對賤民的歧視也成為非法行為,甚至有的國家還制定了對賤民的優待政策,但對賤民的歧視並沒有完全消除。
各國制度
賤民制度,指的是古代中國除士(學者)、農、工、商四大公民外,還有大量的「賤民」,稱為「賤籍」階層。受儒家文化影響,越南、朝鮮、日本、琉球等漢字文化圈國家,皆在不同程度上沿襲了中國的“士農工商”四民的劃分。
在日本封建制度中在“士農工商”的劃分之外,另加入“賤民”類別,“士”則指武士。
“士農工商”引入日本時,在鎌倉時代其字義仍與中國類同,日本南北朝時代展開四民論,天皇認人皆四民。
室町時代始有改變,士農工商除了職業別之外,還有身份階級之分。
在朝鮮王國時期,朝鮮朝廷使用良賤制度,將全國除了王族之外的人分為良民和賤民兩種。
其中,良民按身份高低分為兩班、中人、常民、白丁四等,各等級之間嚴禁通婚。如根據儒家嫡庶論黃真伊的父親屬於朝鮮傳統身分制度中最高的“兩班”階級,而她的母親是側室,庶出的黃真伊因此身分低微,鄰居青年若屬兩班,那就是男尊女卑。也有說因為其母是賤民,根據“從母法”而走上妓女之路。
中國
中國古代有一群社會歧視的賤民,主要由奴婢、娼妓、皂隸、倡優、樂戶、丐戶、墮民、疍民等構成,社會地位卑賤,不得報捐,更不得參加科舉。
賤籍世代相傳,不得改變。廣東有疍戶,以船為家,捕魚為業,生活漂泊不定,不得上岸居住。江蘇蘇州府有丐戶,也為賤民。江蘇丐戶、浙江墮民、陝西樂戶、廣東疍戶、九姓漁戶等自清代雍正元年起陸續開豁為良,逐漸消除了中國的賤民階層。
部曲
部曲即私兵,唐代時已被視為奴僕。部曲原指軍隊的一種編制,借指軍隊。
墮民
墮民明代稱“丐戶”,清代稱“墮民”。宋元至明清,浙江境內數量不少的被歧視人群。數百年來,被視為“賤民”之一種。
朝鮮
古代朝鮮的賤民包括奴婢、娼妓、專職工匠以及他們的後代。
李氏朝鮮時期的從母法規定子女需繼承母親的社會階層,因此賤民女子嫁給兩班、士大夫、中人、平民、白丁為妾,所生子女仍是賤民。
賤民女子如為兩班庶女,有機會入宮為宮女,如被國王寵幸則有機會成為承恩尚宮甚至嬪御;朝鮮英祖大王生母崔淑嬪就是賤民出身,不過這類宮女在宮中地位也是非常低,一般稱為﹝水賜依﹞,甚至不能算是正式的宮女。此外,一些罪犯和他們的家屬也會被貶為賤民。
日本
日本的賤民包括穢多和非人。
穢多主要包括屠宰和皮革行業的工匠,非人主要為乞丐。1889年天皇取消了日本“賤民”的身份,但當今日本社會對賤民後代的歧視仍然存在。
印度
賤民是印度種姓制度(caste system,源於印度教):第一級(Brahmins)也就是祭司,第二級(Kshatriyas)多為部落首領或士兵,第三級(Vaisyas)多為商人,農夫與工匠,第四級(Sudras)多為工人、僕人或者不是雅利安人(Aryan,當時統治印度的人)。賤民不屬於任何四種階級他們被看做是低於任何四種階級。大多數賤民是因為與不同階級的人結婚或是跨種姓婚姻及其後人。值得注意的是,不論男女雙方原來的種姓為何,只要其中一方為賤民,其後裔皆為賤民,而變得不可接觸(untouchables)。
“賤民”的組成很廣泛,占印度總人口的25%。在印度的種姓制度中,賤民還要分幾個等級。賤民在傳統的印度社會中只允許做被認為是非常卑賤的行業。這些行業包括以下幾種:掃街、清潔旱廁、理髮、鞋匠、皮革加工、洗衣服及捕魚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男女雙方原來的種姓如何,只要其中一方為賤民,其後裔皆為賤民。
由於這種賤民制度的嚴苛,使不少被劃為賤民的人過著痛苦不堪的生活。身為賤民,亦阻止了其他人與他們接觸的機會。在印度,有過報告稱一位女子只是因為向一位達立特人給了一杯水,而被家公家婆帶到河裡脫光衣服,並被送到廟裡接受酷刑和讓她悔過。因此,聖雄甘地當年爭取印度獨立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要廢除種姓制度。
然而,這在印度次大陸上已有數千年的傳統,並非一朝一夕可以廢除。至今在印度仍有不少人對賤民仍然存有偏見,而逼使這些人前往外國謀生。在印度獨立之前,賤民完全沒有機會接受任何教育。賤民在街上也不可以穿著鞋子,在任何地方也必須站立,即使周圍有很多空的座位。曾有例子報導,有人因為航班上有賤民而拒絕登機,導致飛機延遲起飛。
印度憲法之父安倍德卡爾就是賤民出身。但他在爭取到應有的教育機會之後,成功考取大律師的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