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法(草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草案)》及其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社會各界民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註明資產評估法徵集意見)。意見徵集截止日期:2012年3月31日。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資產評估,是指註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測算資產價值的專業服務行為。

資產評估業務包括不動產評估、動產評估、無形資產評估、企業價值評估和其他經濟權益的評估。

第三條 委託人需要確定評估對象價值時,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公共利益,並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依法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條 註冊評估師執業,應當加入評估機構。

註冊評估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評估機構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

第五條 註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

註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負責協調和指導資產評估行業發展。

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框架下,負責監督管理資產評估行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在本轄區負責監督管理資產評估行業。

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對資產評估行業的自律管理,並接受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

註冊評估師

第七條 註冊評估師是指依法取得資格,經過執業註冊並從事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八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定註冊評估師專業類別。

第九條 國家實行註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科目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考試由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的自然人,可以申請參加註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

完成經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高等院校資產評估專業課程,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可以免試相關科目。

參加註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取得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註冊評估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註冊評估師執業註冊制度。未經執業註冊,不得以註冊評估師名義執業。

註冊評估師的執業註冊由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持有註冊評估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具有兩年以上在評估機構相應評估專業實踐經驗的,可以向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申請執業註冊。

對於申請執業註冊的人員,受理申請的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應當準予註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五年的,過失犯罪除外;

(三)在從事評估、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等經濟管理工作中因違法行為而受行政處罰未逾兩年的;

(四)被開除公職未逾兩年的;

(五)被吊銷註冊評估師執業資格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情形的。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應當自收到申請人報送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準予註冊的,頒發由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註冊評估師執業證書,並報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已取得註冊評估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辦理註冊評估師執業證書的註銷手續:

(一)不符合本法規定執業註冊條件被準予註冊的;

(二)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評估師執業證書的;

(三)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除過失犯罪外,受刑事處罰的。

依照第一款規定被註銷註冊評估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在符合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重新申請執業註冊。

第十五條 註冊評估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執業,簽署評估報告;

(二)執業中根據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的法律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有關資料,為執行公允的評估程式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依照有關規定,向相關政府部門或者其他組織查閱執業所需的檔案、權屬證明和資料;

(四)拒絕委託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對評估結果的授意;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註冊評估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行業管理,維護行業聲譽;

(二)遵守評估準則和有關標準,勤勉謹慎執業;

(三)按年度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學時;

(四)對執業中使用的有關檔案、證明、資料採取必要措施確信其合理性;

(五)對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註冊評估師與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業。

第十八條 註冊評估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執業;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執業;

(三)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執業;

(四)在法律規定的禁止期間內,買賣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財產;

(五)收受、索要或者變相收受、索要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六)簽署虛假評估報告;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評估機構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是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依法設立並從事評估業務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條 設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採用合夥或者公司形式。

第二十一條 設立評估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 評估機構執業不受地域和行業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當依法執業,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制度,保證評估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

評估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檢查,如實提供評估檔案以及相關情況。

評估報告經註冊評估師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後正式生效,評估機構及註冊評估師對評估報告依法承擔責任。

評估機構對於評估檔案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十五年。

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執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委託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拒絕提供執行評估業務所需的檔案、證明和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有權中止履行契約。

第二十六條 委託人要求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其他干預評估結果情形時,評估機構有權終止履行契約。

第二十七條 評估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執業;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四)對自身能力虛假宣傳;

(五)受理與評估對象、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評估業務;

(六)分別接受利益衝突雙方的委託,針對同一評估對象執業;

(七)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辦理職業責任保險。評估機構可以建立執業風險基金。

報告使用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是指委託評估機構提供評估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條 委託人根據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有權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執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干預委託人自主選擇評估機構。

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評估的,應當依法採用公開方式選擇評估機構。

委託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契約,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與評估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註冊評估師迴避。

第三十二條 委託人對評估報告存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評估機構解釋。

委託人認為註冊評估師或者評估機構存在違法執業行為時,可以向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投訴舉報。

第三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按照委託契約約定向評估機構支付費用,不得向評估機構收受、索要或者變相收受、索要回扣。

委託人不得串通、唆使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第三十四條 委託人應當對所提供的法律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委託人應當按照委託契約約定和法律規定使用評估報告。

行政監管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定註冊評估師專業類別;

(二)制定統一的評估基本準則,包括執業基本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

(三)制定註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辦法;

(四)制定註冊評估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和評估機構資質管理辦法;

(五)制定註冊評估師後續教育管理辦法;

(六)制定評估機構職業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七)協調處理影響資產評估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制定監督管理資產評估行業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具體的評估執業準則和有關標準;

(三)實施註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的市場準入管理;

(四)監督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管理;

(五)監督管理註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的執業情況;

(六)依法對違法評估行為實施處罰;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在本轄區履行第一款第三、四、五、六、七項職責。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不得對評估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資質進行不合理限制,不得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跨地區、跨行業執業設定行政障礙。

國家機關、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不得與評估機構存在任何人員或者資金關聯。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評估機構招攬業務。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依法對評估機構執業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後,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報告能夠滿足其他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第四十條 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自律組織

第四十一條 資產評估行業應當設立全國性自律組織。地方性自律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設立。

資產評估行業地方性自律組織接受全國性自律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社團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和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註冊評估師、評估機構應當加入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加入資產評估行業地方性自律組織的註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同時也是全國性自律組織的會員。

第四十五條 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制定會員自律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

(三)配合制定並組織實施評估準則和有關標準;

(四)組織實施註冊評估師資格考試和執業註冊;

(五)組織開展會員後續教育;

(六)建立會員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七)受理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的申訴,調解會員執業糾紛;

(八)監督檢查會員執業行為,按照規定給予獎懲;

(九)受司法、行政部門或者當事人委託組織鑑定評估報告;

(十)組織開展國際交流;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或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註冊評估師違反本法第四條或者在執業中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者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註冊評估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註冊評估師在執業中有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情形的,由省級以上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責令暫停執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註冊評估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評估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或者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評估機構執業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評估機構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七項情形的,由省級以上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評估機構執業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註冊評估師違法執業給委託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評估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評估機構履行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註冊評估師追償。

因註冊評估師違法執業造成損失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註冊評估師違法執業造成損失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評估報告交付契約約定的報告使用人滿十年喪失。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條第二款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委託人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由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境外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評估機構或者執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七條 國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職評估機構。公職評估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應當依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資產評估說明

立法必要性

資產評估是指由專業機構及人員對資產價值進行測算的市場服務行為。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應運而生。上世紀80年代資產評估主要服務於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隨著土地有償轉讓、房屋買賣、礦產資源開發等產權交易種類的擴大,在不同行業和領域裡針對特定資產的評估制度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目前已經形成了包括資產評估、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礦業權評估、舊機動車鑑定估價和保險公估在內的六大類評估專業,分別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和保監會等五個部門管理。全國有各類評估機構近萬家,執業註冊評估師10萬多人,從業人員約30萬人。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對於服務產權交易、完善經濟秩序、維護資產所有者和投資者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缺乏行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法律規範,再加上行業多頭管理、評估市場人為分割,多種行業標準和執業規範並存、行業監管薄弱,在國有產權交易、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領域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交易價格顯失公平、資產所有者權益受損、法律責任不清等問題,亟待制定專門的資產評估法律。十屆全國人大以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有關方面也多次呼籲,要求儘快制定和出台資產評估法。中央領導同志也十分關心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對加快立法進程、規範評估行為、加強行業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資產評估法是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項目。2006年6月,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了資產評估法起草組,成員單位有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等部門以及評估行業協會、部分評估機構和有關科研院所。起草組成立以來,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考察學習、專題討論等工作,在對有關方面提出的九份資產評估法草案建議稿分析論證的基礎上,於2007年底提出了資產評估法草案初稿。在之後的四年多時間裡,起草組又多次徵求各方意見,對草案反覆認真修改,形成了現在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草案包括總則、註冊評估師、評估機構、評估委託與報告使用、行政監管、自律組織、法律責任和附則共8章59條。

立法宗旨重點

資產評估法的立法宗旨是:規範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草案起草工作中,我們重點把握了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明確資產評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範資產評估行業基本制度。明確註冊評估師、評估機構、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和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將制定評估基本準則、資格考試制度、執業註冊制度、行業監管制度、行業自律制度等作為立法重點,對評估業務的專業性、操作性問題僅做原則性規定。

第二,堅持資產評估行業的市場屬性,既要符合國情又要與國際通行準則接軌。明確資產評估行業是一個以市場價值理念為基礎的綜合性中介服務行業的定位,堅持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資產評估立法既要充分考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資產評估行業發展的現狀,也要借鑑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反映國際評估準則的基本精神,還要適應行業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三,建立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逐步完善行政管理體制。針對目前政出多門、執業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按照“統分結合”的原則,在實行統一市場準入、統一基本準則和統一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實行不同評估類別之間既有區別也有融合、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協調配合機制框架下的部門分工負責制,明確行業自律職責和監管責任,為今後進一步理順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體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第四,加強行政監管,增強行業自律。資產評估不僅涉及資產所有者或交易當事人權益,在很多情況下還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必須加強對評估行業的行政監管,增強行業自律能力。行政監督重點放在加強註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的資格資質以及依法執業的管理。註冊評估師和評估機構遵守執業準則、職業信用的監督以及註冊評估師的資格考試、執業註冊、後續教育的組織實施等應更多地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

草案主要內容

(一)關於評估業務分類。草案規定“資產評估業務包括不動產評估、動產評估、無形資產評估、企業價值評估和其他經濟權益的評估”(第二條)。其中,企業價值評估並不是企業單項資產價值評估的簡單加總,而是更多地考慮企業各項資產組合和管理方式的協同效應以及外部因素來確定企業價值的一類評估業務。上述分類既參考了國際通行的資產評估業務分類方法,也考慮了我國的現實需要和未來發展,為評估專業劃分提供了參考依據。

(二)關於法定評估。一般來說,某資產是否需要評估,取決於資產所有者和資產交易雙方的意願。對於特定資產評估,如國有資產、涉及公共利益的資產等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委託評估的,稱為法定評估。考慮到相關法律法規如公司法、證券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已有這方面的規定,草案沒有採用逐項列舉的方式,而是原則性規定了“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公共利益,並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依法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第三條)。對於法定評估,草案還特別規定“應當依法採用公開方式選擇評估機構”(第三十條)。

(三)關於評估基本準則。評估基本準則是資產評估行業從業人員的執業指南,也是判斷有關各方責任的重要依據。大多數評估行業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都有一個比較權威的評估準則。我國資產評估行業處在起步階段,發展也比較分散,雖然在各自專業領域實施了一些準則、標準或規範,但存在著基本制度、規則不統一,政策、標準不一致的問題,需要制定全國統一的資產評估行業基本準則。因此,草案明確規定由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評估基本準則,包括執業基本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第三十六條),各專業類別的評估執業準則和有關標準由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實施。

(四)關於註冊評估師。為了規範註冊評估師管理制度,保證評估執業質量,草案設計了註冊評估師資格考試和執業註冊兩項制度:一是“國家實行註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第九條)。要取得註冊評估師執業資格,必須首先通過全國統一的註冊評估師資格考試。對於高等院校評估專業畢業的學生,草案提出“完成經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高等院校資產評估專業課程,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可以免試相關科目”(第十條);二是“國家實行註冊評估師執業註冊制度”(第十一條)。註冊評估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經過兩年以上的評估工作實踐,向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申請執業註冊,經審查符合條件者獲得註冊評估師執業證書。

(五)關於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是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依法設立並從事評估業務的專業機構。草案提出,“設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採用合夥或者公司形式”(第二十條)。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註冊評估師的工作類似職業律師和會計師,其機構的組織形式符合資產評估行業的職業特點。為了嚴格評估機構的準入,草案還規定,“設立評估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第二十一條)。

(六)關於評估委託人。為了保證評估過程的獨立公正和評估報告的客觀準確,要明確評估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在權利方面草案規定了“委託人根據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有權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執行評估業務”(第三十條),“委託人有權要求與評估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註冊評估師迴避”(第三十一條)等。在義務方面草案規定了“委託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契約”(第三十條),“委託人應當按照委託契約約定和法律規定使用評估報告”(第三十五條)等。

(七)關於執業風險防範。在評估過程中,由於評估原因造成相關當事人經濟損失帶來的賠償責任,往往是評估師和評估機構難以負擔的,因而國際評估行業普遍採取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做法。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可以增強評估機構和評估師的風險防範能力,確保有關民事賠償責任的落實,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同時,還應該允許評估機構建立執業風險基金。為此,草案規定“評估機構應當辦理職業責任保險。評估機構可以建立執業風險基金。”(第二十八條)。

(八)關於行政管理體制。理順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體制是草案起草過程中一直存在分歧和爭議的難點問題,有關方面各持己見,難以達成一致。從國際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趨勢看,統一管理是方向。立法既要立足我國資產評估行業行政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也應該體現未來逐步走向統一管理的趨勢。起草組與中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經過多次協調,提出了各方面都能夠接受的“統分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思路。按照這一思路,草案設計了“國務院建立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負責協調和指導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框架下,負責監督管理資產評估行業。”(第六條)的管理體制,並進一步明確了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由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三十六條)。

(九)關於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為了規範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草案對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職責範圍分別作了規定:行政監管重在制定管理制度、制定執業準則、實施市場準入管理、監督法律的實施、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等(第五章);行業自律重在組織實施考試和執業註冊、組織後續教育、調解會員糾紛、受理會員申訴、鑑定評估報告等(第六章)。同時規定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組織要接受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第六條)。

(十)關於法律責任。資產評估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類,責任主體不僅有註冊評估師、評估機構,還有委託人、行業管理部門及自律組織等,草案對各種主體、各類責任均作了相應規定(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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