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資產評估法,進一步加強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2017年4月21日,財政部制定印發了《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2011年8月11日印發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以下簡稱財政部第64號令)同時廢止。

基本信息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託對單項資產、資產組合、企業價值、金融權益、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並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和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前款規定業務,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涉及國有資產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項,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法定資產評估業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業務”),委託人應當按照資產評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實行行政監管、行業自律與機構自主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統籌財政部門對全國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制定有關監督管理辦法和資產評估基本準則,指導和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產評估業務實施的監督管理,由財政部負責。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其協會章程的規定,負責全國資產評估行業的自律管理。

地方資產評估協會依照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其協會章程的規定,負責本地區資產評估行業的自律管理。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外,依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章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

第九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包括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下同)和具有資產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

資產評估師是指通過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組織實施的資產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

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除從事法定資產評估業務外,其所需的資產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由資產評估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其他專業領域評估師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資產評估業務,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加入資產評估機構,並且只能在一個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與資產評估機構簽訂勞動契約,建立社會保險繳納關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人事檔案存放手續。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資產評估準則及資產評估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簽署資產評估報告,不得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

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人員,不得簽署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其簽署的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無效。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接受資產評估協會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資產評估機構的自主管理,不得從事損害資產評估機構合法利益的活動。

加入資產評估協會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平等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 資產評估機構

第一節 機構自主管理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採用合夥或者公司形式,並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不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資產評估準則,履行資產評估程式,加強內部審核,嚴格控制執業風險。

資產評估機構開展法定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資產評估師承辦。不具備兩名以上資產評估師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不得開展法定資產評估業務。

第十五條 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師簽署,並履行內部程式後加蓋資產評估機構印章,資產評估機構及簽字資產評估師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守獨立性原則和資產評估準則規定的資產評估業務迴避要求,不得受理與其合伙人或者股東存在利害關係的業務。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其中,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資產評估業務管理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繼續教育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指定一名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本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專門負責執業質量控制。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願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完善職業風險防範機制。

資產評估機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財政部的具體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第二十條 實行集團化發展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質量控制、內部管理、客戶服務、企業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對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或者對集團成員實行統一政策。

分支機構應當在資產評估機構授權範圍內,依法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並以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義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加入資產評估協會,平等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分別向所加入的資產評估協會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或分支機構基本情況;

(二)上年度資產評估項目重要信息;

(三)資產評估機構建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情況。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提供職業責任保險保單複印件。

第二節 機構備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備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通過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提交下列紙質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

(四)資產評估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以及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從業經歷、最近三年接受處罰信息等基本情況;

(五)在該機構從業的資產評估師、其他專業領域的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情況;

(六)資產評估機構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備案信息不齊全或者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給予指導。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同未備案。

第二十六條 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省級財政部門收齊備案材料即完成備案,並在20個工作日內將下列信息以公函編號向社會公開:

(一)資產評估機構名稱及組織形式;

(二)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基本情況;

(三)資產評估機構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申報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基本情況。

對於資產評估機構申報的資產評估師信息,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公開前向有關資產評估協會核實。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資產評估機構向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提交下列紙質材料:

(一)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備案表;

(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資產評估機構授權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三年以上從業經歷、最近三年接受處罰信息等基本情況;

(五)在該分支機構從業的資產評估師、其他專業領域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情況。

完成分支機構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分支機構備案情況向社會公開,同時告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東、分支機構的名稱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以及發生機構分立、合併、轉制、撤銷等重大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需要變更工商登記的,自工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辦理合併或者分立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供合併或者分立協定。合併或者分立協定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合併或者分立前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業務檔案保管方案;

(二)合併或者分立前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或者執業責任保險的處理方案;

(三)合併或者分立前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業務、執業責任的承繼關係。

第三十條 合夥制資產評估機構轉為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公司制資產評估機構轉為合夥制資產評估機構,辦理變更手續應當提供合伙人會議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轉制決議。

轉制決議應當載明轉制後機構與轉制前機構的債權債務、檔案保管、資產評估業務、執業責任等承繼關係。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經營場所,應當書面告知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

資產評估機構在辦理完遷入地工商登記手續後15個工作日內,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辦理遷入備案手續。

遷入地省級財政部門辦理遷入備案手續後通知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遷出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同時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已完成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或者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註銷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一) 註銷工商登記的;

(二) 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 主動要求註銷備案的。

第三十三條 註銷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資產評估業務檔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資產評估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建立統一的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備案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全國聯網,並與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資產評估協會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協會是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自律性組織,接受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協會通過制定章程規範協會內部管理和活動。協會章程應當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報有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向有關財政部門提供資產評估師信息,及時向有關財政部門報告會員信用檔案、會員自律檢查情況及獎懲情況。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協會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進行自律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配合資產評估協會組織實施的自律檢查。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重點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質量和職業風險防範機制。

第四十條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結合自律檢查工作,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報送的材料進行分析,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情況,及時向有關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資產評估協會應當與其他評估專業領域行業協會加強溝通協作,建立會員、執業、懲戒等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應當會同其他評估專業領域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制定共同的行為規範,促進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統一部署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檢查,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協會和相關資產評估業務監督檢查的具體辦法;

(二)組織開展資產評估執業質量專項檢查;

(三)監督檢查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產評估業務情況;

(四)檢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履行資產評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職責情況,並根據工作需要,對地方資產評估協會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

(五)指導和督促地方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檢查,並對其檢查情況予以抽查。

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財政部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

第四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包括年度檢查和必要的專項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分支機構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公開,同時向財政部報告:

(一)資產評估機構持續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情況;

(二)辦理備案情況;

(三)資產評估執業質量情況。

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檢查,必要時,有關財政部門可以會同其他相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第四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地方資產評估協會實施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財政部匯報,重點檢查資產評估協會履行以下職責情況:

(一)地方資產評估協會章程的制定、修改情況;

(二)指導會員落實準則情況;

(三)檢查會員執業質量情況;

(四)開展會員繼續教育、信用檔案、風險防範等情況;

(五)機構會員年度信息管理情況。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開展資產評估行業監督檢查,應當由本部門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組成檢查組。具體按照財政檢查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檢查時,財政部門認定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和重大遺漏資產評估報告,應當以資產評估準則為依據,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專業技術論證,也可以委託資產評估協會組織專家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第四十七條 檢查過程中,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發現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依照資產評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資產評估委託人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對資產評估機構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下列行為,可以向對該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對該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舉報:

(一)違法開展法定資產評估業務的;

(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違反資產評估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三)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或備案後未持續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

(四)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資產評估法第二十條規定的;

(五)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六)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

資產評估委託人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投訴、舉報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或者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可以先與資產評估機構進行溝通。

第四十九條 在法定資產評估業務中,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有資產評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行為的,資產評估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舉報。

由於委託人或被評估單位的行政管理層級不匹配或存在其他原因超出省級財政部門處理許可權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申請由財政部受理。

向財政部門投訴、舉報事項涉及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資產評估業務的,由財政部受理。

第五十條 投訴、舉報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實名進行,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一條 財政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的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投訴、舉報事項屬於財政部門職責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告知實名投訴人、舉報人。

第五十二條 投訴、舉報事項屬於下列情形的,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投訴、舉報事項不屬於財政部門職責的;

(二)已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進入司法程式的;

(三)屬於資產評估協會自律管理的。

投訴人、舉報人就同一事項向財政部門和資產評估協會投訴、舉報的,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舉報,應當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及時進行處理,必要時可以成立由本部門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和聘用的專家組成的調查組,進行調查取證。有關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調查組成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對調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受理的投訴、舉報事項同時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會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對投訴、舉報的調查,調查組有權進入被投訴舉報單位現場調查,查閱、複印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詢問被投訴舉報單位有關人員,必要時按照資產評估業務延伸調查,並將調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調查工作底稿。

調查組在調查中取得的證據、材料以及工作底稿,應當有提供者或者被調查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或者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材料,調查組應當註明原因。

第五十五條 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調查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五十六條 針對資產評估協會的投訴、舉報,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 調查時,財政部門認定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和重大遺漏資產評估報告,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經調查發現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存在違法情形的,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根據調查處理具體情況,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答覆實名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十條 對其他有關部門移送的資產評估違法線索或案件,或者資產評估協會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報告的情況,有關財政部門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移送部門或者資產評估協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在兩個以上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的。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接受行業自律管理的,由資產評估協會予以懲戒,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由資產評估協會按照規定取消會員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對其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人員簽署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辦並出具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師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理與其合伙人或者股東存在利害關係業務的。

第六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由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六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分別予以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資產評估機構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資產評估機構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同時通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備案或者備案後不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由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資產評估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分支機構備案的,由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分別予以警告,同時通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六條 資產評估協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一)章程不符合資產評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

(二)資產評估協會未依照資產評估法、本辦法和其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七條 有關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和資產評估協會的財政處理、處罰情況,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資產評估行業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評估行業、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是指根據資產評估法和國務院規定,按照職責分工由財政部門監管的資產評估行業、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

第七十條 外商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參股、入伙資產評估機構或者開展法定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程式。

第七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設區的市級財政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資產評估行業發展狀況和設區的市級財政部門具備的監管條件確定。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1年8月11日發布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穩步推進和各項改革措施不斷出台,資產評估行業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對資產評估行業行政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為落實資產評估法規定的對資產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要求,體現“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改革精神和“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監管原則,財政部制定出台了《辦法》。

一是貫徹和實施資產評估法的需要。資產評估法鞏固改革成果,進一步推動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同時賦予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權、檢查權、調查權、處罰權以及行業監管制度制定權,要求資產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重點從事前監管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財政部第64號令規定的機構審批相關內容已經與資產評估法不相適應。

二是貫徹國家對資產評估行業監管改革精神的需要。2014年以來,國務院先後取消了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的行政許可和認定,將資產評估機構等的設立管理由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要求取消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的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關係等。為此,財政部先後印發了《關於調整資產評估機構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於調整資產評估機構審批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並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制定了《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調整了現行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制度。結合資產評估法的立法情況,對資產評估行業監管改革的舉措需要進一步予以制度化。

三是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多元化發展的需要。隨著資產評估行業在市場經濟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資產評估機構多元化發展的需求越來越強烈,資產評估機構執業過程中涉及的經濟行為更趨複雜,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事中事後監管更顯重要。財政部第64號令關於資產評估機構業務範圍、股東和合伙人條件、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等規定限制了行業多元化發展,亟需依法制定新的規章,並相應增加行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出台意義

從總體上看,《辦法》對提升資產評估行業行政管理水平,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構建了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監管體系。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的精神,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資產評估行業的管理思路、監督管理對象、機構設立和管理方式、監督檢查和調查處理內容以及法律責任,在新形勢下都有了新要求。《辦法》按照新要求構建了新的資產評估行業監督管理體系,建立了行政監管、行業自律與機構自主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新原則,明確了對評估專業人員、評估機構和評估協會的監管內容和監管要求,劃分了各級財政部門的行政監管分工和職能,細化了資產評估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新監管體系的建立,釐清了資產評估行業有關主體的運行規則,使資產評估行業有關主體在規則的框架內運行。

二是建立了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辦法》對評估專業人員、評估機構和評估協會如何保障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做出明確規定,有利於激發全體評估專業人員的創造力和創業熱情,推動評估行業踐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活力。《辦法》明確資產評估機構自主管理和備案管理的內容,對組織形式和設立條件、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獨立性、集團化、職業風險金等作為機構自主管理範圍,在備案管理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率,挖掘資產評估機構自身潛力,加強資產評估機構質量和風險防控,鼓勵評估機構多元化發展和做優做強做大。《辦法》明確資產評估協會作為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自律性組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參與和實施社會治理的重要作用。

三是提供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評估領域協調體制。資產評估法立足我國評估行業實際,創新性地按照各行政管理部門分別管理的現行體制,將不同專業評估管理統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予以規範,要求對行業發展中產生的新問題,建立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促進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辦法》在明確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的基礎上,特別注重資產評估財政監督管理與其他評估領域行政監管的協調。在備案管理方面,規定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要與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在行政檢查方面,規定有關財政部門可以聯合其他相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檢查。在投訴舉報處理方面,對投訴、舉報事項同時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建立會同處理機制。協調製度的設計不僅滿足了行政管理“不衝突、不越位”的基本要求,更有利於落實資產評估法要求,有利於整個評估市場的協調發展。   

制定過程

2014年,國務院全面實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財政部立即將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管理由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並著手財政部第64號令的修訂工作,將其列入《2015年財政立法工作計畫》。2015年財政部多次組織座談,聽取部分地方財政部門、地方評估協會以及資產評估機構的意見,並形成了財政部第64號令修訂徵求意見稿,於2015年6月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財政部外網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6年7月,根據資產評估法關於“國務院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評估基本準則和評估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們及時調整了立法思路,由修訂財政部第64號令調整為依法制定全新的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9月,經過反覆研究逐條論證,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再次面向社會和有關單位公開徵求意見。同時,財政部先後組織召開了兩次立法論證會,邀請法律專家、資產評估學者、資產評估機構代表、地方財政部門等進行了立法論證,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座談,深入交流意見,形成了《辦法》草案。

考慮到《辦法》草案對現行資產評估行業監管作出重大調整,對整個資產評估行業的規範發展影響較大,我部委託中國人民大學作為第三方機構開展了立法評估。經評估,中國人民大學對《辦法》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2017年4月21日,在反覆論證、修改完善,履行有關立法程式後,《辦法》以財政部令第86號正式發布。 

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72條,分別為總則、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協會、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一是明確《辦法》適用於按照職責分工由財政部門監管的資產評估行業、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二是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要求;三是詳細規定了資產評估機構自主管理、協會對其自律管理以及行政備案管理等內容;四是按照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根據資產評估法有關規定,明確了對資產評估行業協會的管理要求;五是列明了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內容和要求;六是財政部門調查處理工作的內容和要求;七是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八是外商投資的資產評估機構安全審查相關規定,以及設區的市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權等規定。

適用範圍

根據資產評估法和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目前,我國的評估行業包括六個專業領域,分別由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保險監督管理五個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中,財政部門監管的資產評估領域,具有綜合性特徵,必須清晰界定《辦法》的適用範圍:一是《辦法》的名稱確定為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便於明晰部門職責。二是限定監管的業務範圍,即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託,對單項資產、資產組合、企業價值、金融權益、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並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和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辦法》同時指出,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從事前款規定業務,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三是《辦法》在附則中進一步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評估行業、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是指根據資產評估法和國務院規定,按照職責分工由財政部門監管的資產評估行業、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協會。按照現行部門職責分工,財政監管以外的評估領域,應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保險監督管理等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評估要求

資產評估法將評估專業人員分為評估師和其他評估從業人員。《辦法》基於財政監管範圍,將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分為資產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下同)和具有資產評估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其他資產評估從業人員。同時,按照“放管結合”原則,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其他專業領域評估師,如果從事《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資產評估業務,也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 

具體規定

關於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備案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第一,通過信息管理系統實施備案,並簡化資產評估機構備案材料,減輕申請人負擔。但考慮到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有待檢驗,同時要求提供紙質材料,未來視情況可考慮取消紙質材料。第二,明確了省級財政部門在備案管理中的職責,對於備案信息或材料不齊全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給予指導;對於備案材料齊全的,省級財政部門收齊備案材料即完成備案,並在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以公函編號向社會公開。第三,考慮到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的實際情況,明確了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由資產評估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為方便資產評估機構完成備案,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將分支機構備案情況告知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第四,明確了機構重要事項變更手續、機構跨省遷移經營場所備案手續、註銷備案等內容。第五,規定資產評估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評協要求

按照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原則,根據資產評估法的規定,《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對資產評估行業協會的要求。一是規定資產評估協會是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自律性組織,接受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會員的合法權益。二是規定資產評估協會章程應報財政管理部門備案,資產評估協會向財政部門報告會員信用檔案、會員自律檢查情況和對會員的獎懲情況等。三是規定資產評估協會的自律管理要求,包括應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業質量和職業風險防範機制進行自律檢查,對機構年度報送的材料進行分析,發現違法情形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等。四是規定資產評估協會應當與其他評估專業領域行業協會加強溝通協作,建立會員、執業、懲戒等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監管規定

監督管理是由事前審批轉為事後監管的主要內容。首先,明確了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內容和要求。理順了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的具體職責關係,規定了財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方式。其次,明確了財政部門調查處理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對比監督檢查而言,調查處理具有事由的偶發性、對象與內容的特定性、行政執法的被動性等特徵。《辦法》專章規範了財政部門調查處理行為,細化了財政部門受理投訴、舉報的具體情形、受理範圍和受理的主體;明確了財政部門處理投訴、舉報的程式和方法等。 

指導監督

《辦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為貫徹落實好《辦法》,各級財政部門和資產評估協會要把《辦法》的實施作為近期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高度重視、精心謀劃、周密組織,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認真做好培訓宣傳工作。編寫《辦法》解讀材料,舉辦《辦法》培訓班,對省級資產評估行業監督管理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就《辦法》的重點內容進行詳細講解和說明,幫助相關人員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的內容和要求,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各級財政部門和資產評估協會要採用多種渠道和形式,充分利用各種網路平台,在行業內外做好《辦法》宣傳,主動答疑釋惑,回應各方關切,形成《辦法》平穩實施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是加強組織實施。財政部將建立貫徹落實《辦法》的有關制度,明確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管各項工作的具體職責、程式和要求,為財政監管提供操作性指引,確保《辦法》有效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要密切跟蹤《辦法》實施情況,指導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和資產評估協會做好實施工作,了解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將相關問題反饋財政部。各級財政部門和資產評估協會要做好《辦法》與有關資產評估專業領域監管政策的協調。

三是要儘快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加快研究出台《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等相關管理制度,確保相關規定落到實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按照資產評估法要求,建立完善會員自律管理體制機制,制定並不斷完善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指導和監督會員執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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