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盛有

賀盛有

賀盛有,男,漢族,1963年7月出生,湖北鄖縣人,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10月參加工作,黨校大學學歷。曾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2018年9月3日,被提起公訴。 2019年1月31日,賀盛有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在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賀盛有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9年09月至1981年10月,鄖陽地區財校學生;

1981年10月至1984年05月,鄖縣葉大鄉供銷社會計、統計、副主任;

1984年05月至1985年07月,鄖縣供銷社辦公室副主任;

1985年07月至1987年08月,湖北省經管幹部學院商業經濟系供銷專業脫產學習;

1987年08月至1990年08月,鄖縣供銷社計畫業務股統計股長兼辦公室副主任;

1990年08月至1992年10月,鄖縣縣委辦公室幹部、秘書科副科長;

1992年10月至1993年10月,鄖縣縣委督辦室副主任;

1993年10月至1996年02月,鄖縣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6年02月至1996年04月,十堰市張灣區委常委;

1996年04月至1998年11月,十堰市張灣區委常委、區委辦主任(1995年08月至1996年10月,中央黨校行政管理專業本科函授學習,1998年03月至1998年05月,十堰市委黨校縣級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8年11月至2002年12月,十堰市張灣區委副書記(2001年09月,湖北省委黨校縣委書記培訓班學習);

2002年12月至2003年11月,竹谿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03年11月至2004年01月,竹谿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代縣長、黨組書記;

2004年01月至2006年11月,竹谿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黨組書記(2004年04月至2004年09月,國家開發銀行掛職,任局長助理);

2006年11月至2010年04月,竹谿縣委書記,竹谿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0年04月至2010年12月,十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0年12月至2011年01月,十堰市委常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1年01月至2015年11月,十堰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

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3日,據湖北省紀委訊息:湖北省政府副秘書長賀盛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16日,據湖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監委對湖北省政府辦公廳原黨組成員、省政府原副秘書長賀盛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賀盛有違反政治紀律,串供堵口、隱匿轉移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撥、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賀盛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貪慾膨脹、索賄受賄,生活放縱、道德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賀盛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對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3日,湖北省政府辦公廳原黨組成員、省政府原副秘書長賀盛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黃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賀盛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賀盛有,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黃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賀盛有利用擔任湖北省十堰市竹谿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十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十堰市委常委、秘書長、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法院宣判

2019年1月31日,湖北省政府原副秘書長賀盛有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在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賀盛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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