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盛瑞[明朝官員]

賀盛瑞[明朝官員]
賀盛瑞[明朝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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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盛瑞,中國明代建築管理專家。字鳳山。明萬曆二十年(1592)任工部屯田司主事,二十三年任工部營繕司郎中。任職期間曾負責修建泰陵、獻陵、公主府第、宮城北上門樓、西華門樓以及乾清宮、坤寧宮等項工程。

基本信息

個人經歷

其中乾清宮工程原估算造價白銀160萬兩,他採用60餘項改革措施,節約工銀92萬兩,為原估價的57.5%。他的節約措施可概括為:杜絕鑽營請託積弊,嚴格控制辦事機構的設定,改變僱工備料舊例,明確施工組織管理責任制,重視經濟核算。他在計算報酬方面提出“論功不論匠”的原則,按實際勞動成果給予工值,而不限於用工人數和工時,並發給工匠現錢,刺激工匠的勞動積極性。他將征派工匠制度大部改為就地僱工,並將科派各省交納的工程材料改為招商買辦,保證了工程進度和材料質量;將工程分為若干工區,各委官負責,相互競賽,明示賞罰;又分設監督和巡視兩官,用以督工和糾察,相互制約。他還建議:官造運輸車輛交民戶領用,車價可以從運費中分5年扣還,官私兩利。工程中所搭臨時工棚,半價折算給工匠作為食宿之用。他又建議以銀鑄錢,給予小工,僅從銀與錢的差價中即可盈利白銀4萬兩。此外,他還採用調用庫存,使用舊料,改進施工工具等多方面的節約措施。

明史記載

嘉靖中,修三殿。中道階石長三丈,闊一丈,厚五尺,派順天等八府民夫二萬,造旱船拽運。派府縣佐二官督之,每里掘一井以澆旱舡、資渴飲,計二十八日到京,官民之費總計銀十一萬兩有奇。萬曆中鼎建兩宮大石,御史亦有僉用五城人夫之議。工部郎中賀盛瑞用主事郭知易議,造十六輪大車,用騾一千八百頭拽運,計二十二日到京,費不足七千兩。又造四輪官車百輛,召募殷實戶領之,拽運木石,每日計騾給直。其車價每輛百金,每年扣其運價二十兩,以五年為率,官銀固在,一民不擾。

慈寧宮石礎二十餘,公令運入工所,內監譁然言舊。公曰:“石安得言舊?一鑿便新。有事我自當之,不爾累也!”

獻陵山溝兩岸,舊用磚砌(山水暴發,磚不能御也。年修年圮,徒耗金錢。督工主事賀盛瑞欲用石,而中貴歲利冒被,主於仍舊。賀乃呼工上作官謂之曰:“此溝岸何以能久?”對曰:“宜用黑城磚,而灌以灰漿。”公曰:“黑城磚多甚,內官何不折二三萬用?”作官對以“畏而不敢”,公曰:“第言之,我不查也。”作官如言以告內監。中官懷疑,未解公意,然利動其心,遂折二萬。久之不言,一日同至溝岸盡處,謂中官曰:“此處舊用黑城磚乎?”中官曰:“然。”公曰:“山水暴發,磚不能御,砌之何益,不如用石。”中官曰:“陵山之石,誰人敢動?”公笑曰:“溝內浮石,非欲去之以疏流水者乎?”中官既中其餌,不敢復言。於是每日五鼓點卯,夫匠各帶三十斤一石,不數日而成山矣,原估磚二十萬,既用石,費不過五萬。

墳頂石,重萬餘斤,石工言,非五百人不能秤起,公念取夫於京,遠且五十餘里,用止片時,而令人往返百里,給價難為公,不給價難為私,乃於近村壯丁借片時,人給錢三文,費不千餘錢,而石已合筍矣。

神宮監修造,例用板瓦,然官瓦黑而惡,乃每片價一分四厘;民瓦白而堅,每片價止三厘。諸閹陰耗食於官窯久矣,民瓦莫利也。盛公督事,乃躬至監,謂諸閹曰:“監修幾年矣?”老成者應曰:“三十餘年。”公曰:“三十餘年而漏若此,非以瓦薄惡故耶?”曰:“然。”公乃陰運官、民瓦各一千,記以字而參聚之,於是邀監工本陵掌印與合陵中官至瓦所,公謂曰:“瓦唯眾擇可者。”僉曰:“白者佳。”取驗之,民瓦也,公曰:“民瓦既佳且賤,何苦而用官窯?”監者曰:“此祖宗舊制,誰敢違之?”公曰:“祖制用官窯,為官勝於民也,豈謂冒被錢糧,不堪至此,余正欲具疏,借監官為證耳!”遂去,監者隨至寓,下氣謂公曰:“此端一開,官窯無用,且得罪,請如舊。”公不可,請用官民各半,復不可,監者知不可奪,乃曰:“唯公命,第幸勿泄於他監工者。”於是用民瓦二十萬,省帑金二千餘。

金剛牆實土,而在工夫止二十餘名,二人一筐,非三五日不可。公下令曰:“多抬土一筐,加錢二文,以朱木屑為記。”各夫飛走,不終日而畢。

錦衣衛題修鹵簿,計費萬金,公嫌其濫,監工內臣持毀壞者俱送司。公閱之,謂曰:“此諸弁畏公精明,作此伎倆,[邊批:諛便悅而後進言。]以實題中疏語耳,不然,駕閣庫未聞火,而銅帶胡由而焦,舊宜腐,胡直斷如切。”內臣如言以詰諸弁,且言欲參,諸弁跪泣求免,工完無敢嘩。用未及千,而鹵簿已煥然矣。,

永寧長公主舉殯。例搭席殿群房等約三百餘間,內使臨行時俱拆去。公令擇隙地搭蓋,以揪棍橫穿於杉木纜眼下埋之,席用麻繩連合。在工之人,無不笑公之作無益也。殯訖,內官果來取木,木根牢固,席復連合,即以力斷繩,取之不易,遂舍之去。公呼夫匠謂曰:“山中風雨暴至,無屋可避,除大殿拆外,余小房留與汝輩作宿食,何如?”眾僉曰:“便。”公曰:“每一席官價一分五厘,今只作七厘,抵工價,拆棚日,悉聽爾等將去,斷麻作麻筋用,木作回料,何如?”眾又曰:“便。”

都城重城根腳下,為雨水衝激,歲久成坑,齧將及城,名曰“浪窩”。監督員外受部堂旨,議運吳家村黃土填築,去京城二十里而遙,估銀萬一千餘兩。公建議:“但取城壕之土以填塞,則浪窩得土而築之固,城壕去土而浚之深,銀省功倍,計無便此。”比完工,止費九百有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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