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
2010年9月,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賀洪興犯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10年春季開學後,湖南省耒陽市教育局一天簽發167份調令,將167名農村教師調往市區學校任教,引起輿論一片譁然。雖然當地政府曾出“公函”解釋這是一次“正常調動”,但並沒有平息社會質疑。在紀委和檢察機關介入下,這起“調動門”背後的一些腐敗線索漸漸浮出。“調動門”事情發生後,4月15日賀洪興因在此次教師調動中收受賄賂被衡陽市檢察院批准逮捕。而“調動門”事件中另一主要責任人耒陽市教育局原局長王宗江,也已於9月17日被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結果
2000年2月至案發,賀洪興任耒陽市教育局副局長。被告人賀洪興利用職務之便,在2008年至2010年之間,為鄉下教師調入城區工作,自己或夥同他人先後26次收受他人錢財總計2588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賀洪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自己單獨收受請託人財物235800元及夥同他人收受請託人的財物23000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