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良玉[錢雲會案肇事者]

費良玉[錢雲會案肇事者]
費良玉[錢雲會案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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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良玉,男,漢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文化程度國中,安徽阜陽市潁上縣黃橋鎮張莊村人。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2010年12月25日錢雲會案肇事者費良玉,費良玉從銀行按揭買了一輛工程車,跟著做包工頭的同鄉在浙江樂清為當地圍墾工程運送石料。他本以為自己32歲這年日子會越來越好,沒想到聖誕節那天一名苦命的村長死在他的車輪之下,費良玉本人不僅深陷囹圄,還被外界懷疑是“故意殺害”錢雲會的幫凶。

家庭境況

肇事車輛 肇事車輛

張莊村是一個典型的皖北農村,村里大部分都是外表沒怎么裝修的樓房和低矮的平房。據魏學仕介紹,全村有6000多人,在潁上縣屬於較大的村莊,每個人平均耕地只有一畝多,全村大多數青壯年都在外地打工。

費良玉是家裡的獨子,已經結婚並生有一男孩,9到10歲。2013年10月,費良玉貸款買了車子,就是那輛牌照為皖K5B323工程車。“40多萬,按揭的。家境不好,否則怎么會貸款呢,每個月還要還很多利息。現在好了,什麼都沒有了。”魏學仕說。

費良玉在外打工已有10多年,到處務工。和同村大部分青壯年一樣,他只在每年過年的時候才回來,所以魏學仕表示對費良玉了解並不多。

肇事事件

事故過程

2010年12月25日上午,費良玉駕駛裝載石料的皖K5B323號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從樂清市虹橋鎮灣底村開往臨港開發區圍墾工地。當日上午9時45分許,車輛途經虹南大道蒲岐鎮寨橋村路段時,遇行人錢雲會在車前方道路右側向左側橫穿,費良玉左駕方向並剎車避讓不及,致錢雲會當場死亡。

正式逮捕

2011年1月4日,溫州樂清市蒲岐鎮寨橋村村民錢雲會死亡事件即樂清市12·25蒲岐鎮寨橋村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費良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樂清市公安機關正式逮捕。

根據溫州警方發布的訊息,尚未發現錢雲會被謀殺的證據。費良玉仍被刑拘在押。

經溫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該交通事故中,費良玉負主要責任,錢雲會負次要責任; 經法醫鑑定,錢雲會符合遭機動車輛碰撞、碾軋致頸部、胸部重度毀損傷而死亡。另查明,錢雲會的家屬已獲賠105萬元。

法院審理

一審判決

費良玉[錢雲會案肇事者] 費良玉[錢雲會案肇事者]

2011年2月1日上午,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對費良玉交通肇事案公開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費良玉無證駕駛一輛裝載石料的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車從樂清市虹橋鎮灣底村開往樂清市臨港開發區圍墾工地。9時45分許,車輛途經虹南大道蒲岐鎮寨橋村村口路段時,遇行人錢雲會在車前方道路右側突然向左橫穿,費良玉鳴笛、向左打方向盤並緊急剎車,但避讓不及,車頭左側將錢雲會碰倒,左前輪碾軋其胸頸部,致錢雲會當場死亡。肇事後,費良玉指使他人頂替自己作為肇事者,企圖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費良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超載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費良玉在肇事後要求同車的黃某為其頂替,這說明其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告人在案發後有及時報警行為且未破壞現場,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且被害人家屬已獲賠償,在量刑上予以考慮。

法院由此作出一審判決:樂清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費良玉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減刑出獄

2013年6月24日,費玉良因為在監獄表現很好,獲得減刑提前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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